判決書指出,2013年間某日,鄰居李男把A姓女童帶到住處觀賞電視,然後趁四下午人,將小女孩抱到自己大腿上,突然他伸手進女童內褲,撫摸、猥褻下體。事後,A姓女童僅向一名同學傾訴,兩人都是小孩,也不知怎麼處理,當年並未報案。
後來, 因A女對成年男子會產生恐懼的反應,讓她的課後輔導老師察覺怪異,追問A女,才知道她遭猥褻的事,女童說,她到現在看到李男,還會不由自主的發抖。
課輔老師立刻通報社工,揭發此事,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庭訊時,李男辯稱女童常常自己跑到他家玩耍,有時候要求他幫忙寫作業,有時候一老一小玩遊戲,頂多公主抱,他從沒逾越長輩對小孩子的身體親密尺度,更從未將女童抱到自己大腿上,撫摸下體。
法官認為,A姓女童於偵、審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做出如此明確、肯定而自然的描述,且有課輔老師與女童同學的證詞可供佐證,做為證據力的補強,而且,A姓女童或她的家長與李男並無嫌隙,猥褻事件發生後,女童父母未索賠,可見無誣陷動機,也未從此事獲得任何金錢利益。
合議庭認定李男猥褻女童屬實,判決書斥責李男獸行嚴重危害A姓女童身心健全發展,且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態度惡劣,依「對十四歲以下女子強制猥褻罪」判處四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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