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1.02.01 05:58 臺北時間

【獄外冤囚番外篇】司法院提《刑事補償法》修法 擬刪除爭議第七條

鄭性澤是知名冤案受害人,他直說,申請刑事補償的過程艱辛,就像「有人又在身後桶你一刀」。
鄭性澤是知名冤案受害人,他直說,申請刑事補償的過程艱辛,就像「有人又在身後桶你一刀」。
現行《刑事補償法》第6條規定,羈押、徒刑等拘束人身自由的補償,根據執行日數計算,冤案受害人可申請一日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補償。但也有例外,例如蘇建和案的3位當事人總共被關了11年半,平反之後僅拿到一日1,300元的補償金。
高院裁定理由強調,蘇建和案是出於偵查及審判機關合理懷疑,並無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情事。高院更將蘇建和等人因刑求作出的自白當作「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藉此適用《刑事補償法》第7條「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第6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下列標準決定補償金額⋯以1千元以上、3千元未滿之金額折算一日」。
此決議當年隨即引發各界痛批,「我們在2013年,從蘇建和案他們3位的刑事補償,就已看到條文的殘酷。他們3位曾經『虛偽自白』導致檢察官認為說你有犯罪,所以你也要負一點責任⋯但他們3位的自白是被刑求出來!」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直說,「當時整個救援團隊是非常憤怒的,好像你的清白,不是這麼清白?」
2017年,政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明文指出,政府應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制,並且建立無辜受害者援助機制。歷時4年,司法院終於去年10月底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回應當年決議內容。目前司法院提出的草案版本,便刪除多年來具爭議的第7條。
立委邱顯智認為,曾被判死刑的冤案受害人,精神受創巨大,應直接補償最高級距。
然而,即使未例外運用第7條,法官依現行《刑事補償法》第8條、審酌補償金額時所提出的「可歸責事由」,仍使不少冤案平反者在尋求補償過程中,感受2度傷害。
羅士翔解釋,冤獄平反協會協助的幾名冤案受害人申請補償的過程,都發現「幾乎等於要再證明一次無罪。」像是曾因台中豐原「十三姨KTV」殺警案被誤判的鄭性澤,平反後,台中高分院宣判他一天可以拿到4,000元刑事補償,而非最高級距的5,000元。
為何曾受羈押4322日、淪為死囚的他「不是補償5,000元?」羅士翔說,「原來法院認為,他當時現場持有改造手槍。但持槍這部分,一則是,槍是實際開槍的羅武雄交給他的,而且持槍部分已經被評價過,他已經被判了兩年,請求時天數也都捨棄了。結果法院說,他有持槍還是有可歸責。」
羅士翔也補充,刑補法官依學歷等評斷當事人損失程度,也造成冤案受害人更大的傷害。「陳燕飛一天3,500元,我們也覺得蠻離譜。陳燕飛是35年次,當時大部分國民就是小學畢業,而且陳燕飛真正捲入司法事件已經65歲了,這時候再來評價他學歷,也讓人有點困惑。」
「我們一路從有罪確定之後,找到新證據,幫被冤者申請再審,再審的關卡本身不太容易, 開啟再審之後回到法院,審理仍然要去說服法院,他是無罪的。 經過漫長的訴訟之後,給了一個無罪判決,要為過去失去自由的天數請求的時候,我們卻要再爭取一次無罪?要再看一次你是不是真的完完全全清清白白?」羅士翔說。
目前司法院草案版本同時修正第8條,使受害人可歸責事由的程度明文具體化。修正草案指出受害人有虛偽自白、逃 亡、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司法院認為明文化後,應可避免過去爭議。
至於時代力量版草案則完全刪除法官審酌「可歸責是由」的空間,直接採取定額制。宣告死刑的受害人補償金額,一天補償5,000元;羈押、鑑定留置、收 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等受人身自由拘束的受害人,則是一天補償4,000元。立委邱顯智解釋,「無辜的人被判死刑,每一天都擔心自己含冤而死,這種精神上的壓力跟他的損害如何算? 結果我們現在實務上還給他東扣西扣⋯不要再用這種方式去給人家打折,這是不對的。 今天國家連死刑都會冤判,要對人家表示很大的歉意,應該用最高的級數補償才對吧?」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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