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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11歲女童拍裸照 姨丈瞎扯:她沒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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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猥褻11歲女童拍裸照 姨丈瞎扯:她沒反對
淋浴,洗澡,蓮蓬頭,沖澡(示意圖/Pixabay)

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淋浴,洗澡,蓮蓬頭,沖澡(示意圖/Pixabay)
淋浴,洗澡,蓮蓬頭,沖澡(示意圖/Pixabay)

台南市一名37歲男子阿清(化名)趁11歲的表外甥女小美(化名)在浴室洗澡時,假借「幫忙敷面膜」的名義闖入,不僅對女童伸出狼爪,更持手機拍下裸露性影像;事後,阿清鬼扯「女童沒有反對拍攝」,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阿清利用長輩優勢與權力不對等欺壓女童,且開庭期間再度騷擾小美毫無悔意,撤銷一審四年有期徒刑判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有期徒刑7年2月;另外,台南地方法院再依性騷擾罪判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清與小美為表親姻親關係,平時同住於台南,113年6月1日深夜11時許,阿清明知小美年僅11歲,竟色膽包天,趁女童在浴室洗澡全身赤裸之際,在門外詢問「要不要敷臉?」。當涉世未深的小美打開門縫探頭時,阿清隨即推門闖入,替女童敷上面膜後,竟伸手撫摸其背部、胸部、下體等部位,甚至拿出手機拍攝。

案件審理期間,阿清雖坦承強制猥褻卻試圖減輕刑責,辯稱拍攝裸照時「小美雖然沒說好,但也沒反對」。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阿清身為同住長輩,女童母親又未同住,面對突如其來的侵犯,根本無力反抗,陷入「心理上的強制狀態」,不能因為女童沒有呼救、掙扎,就合理化偷拍的惡行。

本案一審時,地院原依法酌減其刑,但二審法官發現,阿清犯後態度不佳,儘管已與女童達成調解並分期賠償,但在案件審理期間故態復萌,出手拍打女童的左側大腿,導致女童深感噁心、憤怒,過往的受創陰影再度被喚醒,甚至對此輕描淡寫地表示:「覺得只是一般玩鬧」。

台南高分院認為,阿清根本沒有反省,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主觀惡性重大毫無悔意,撤銷一審原判,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阿清有期徒刑7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此外,依照阿清在審理期間意圖性騷小美,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共2罪,判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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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09 11: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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