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0.12.24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商業事件審理專法即將上路

《商業事件審理法》明年即將上路,屆時大同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爭議一案,即可能由商業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
《商業事件審理法》明年即將上路,屆時大同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爭議一案,即可能由商業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
有鑑於當事人為未成年及案件的特性,我國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專業之法院適用特殊的程序予以處理。另外,考慮智慧財產事件的專業性及複雜性,亦設有智慧財產法院此一專業法院,由熟習智慧財產法律知識及實務的司法人員,作出具有開創性、指標性的判決以及法律意見。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 理事長
相較之下,現代社會商業法律關係日益複雜,涉及投資、新創或是國際性的案例層出不窮,而重大商業紛爭,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能即時且專業地處理,甚至可能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對此,傳統民商合一的司法程序是否足以因應?司法人員的相關知識是否充足?訴訟程序是否過於冗長?往往引起各方質疑。故重大商業案件應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以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之效,已經成為普遍共識。相關的《商業事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定自2021年7月1日施行,值得社會注意。
按此新法,訴訟標的或價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上,或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將納入商業事件範圍。主要包括公司負責人因執行職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訴訟;股東權利行使或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的爭議事件等。按此,纏訟十餘年的SOGO百貨經營權之爭、大同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爭議、樂陞收購及股票下市案、康友-KY爆發掏空案等,都可能屬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管轄範圍,由相當高等法院層級的商業法院審理事實,採二級二審制,如對裁判結果不服,只得上訴或抗告至最高法院。
為達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及與國際商業接軌的目的,商業事件審理程序特別規定如「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調解先行」「法院應與兩造協商訂定審理計畫」「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由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接受發問」「允許電子書狀、遠距審理」「引進當事人查詢制度,請求他造具體說明」「設置商業調查官,輔助法官從事相關商業問題的判斷」「於符合一定情況下,核發祕密保持命令」等新制度,希望訴訟能有效率地進行審理,並提升判決一致性與可預測性。最重要的是,商業爭議的核心事實或法律問題,商業法院能勇於承擔作出判斷,平息紛爭。
期待在本法施行後,以往諸如「以拖待變」「爭執不休」或「以戰逼和」等讓廣大股東求償無門、正當投資者望之卻步的司法現象得以消弭,期能建立一公平、有責、專業的商業及投資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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