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1.11.25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立即修法遏止惡意不實影音的散布

法律通常是落後於時代之發展,現有法律去禁止或處罰這些行為,常有漏洞或是處罰過輕,與造成之損害明顯失衡。
法律通常是落後於時代之發展,現有法律去禁止或處罰這些行為,常有漏洞或是處罰過輕,與造成之損害明顯失衡。
科技不斷進步,固然帶給人類生活舒適、便利,但同時引起的負面作用也令人恐懼,例如偷拍私密領域或是性生活影片並將之上網散布,甚至利用深偽技術(Deepfake),連偷拍都省了,直接移花接木,以假亂真,成本低又效果大,民眾帶著八卦看好戲的心態去窺視這些外流影片,當事人受到的傷害,其實不輸給任何的性暴力,甚至永遠在網路世界流傳,持續遭受網路性霸凌。
法律通常是落後於時代之發展,現有法律去禁止或處罰這些行為,常有漏洞或是處罰過輕,與造成之損害明顯失衡。像是偷拍或是駭客,雖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等,但法定刑普遍不高(3年或2年以下徒刑),即便蒐證齊全遭起訴,法院大多僅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並得易科罰金,不痛不癢。即便有罪確定,對於被害人而言,他的身體影片被法院認證為猥褻物品,更是情何以堪。故應對「性影音」部分,有別於一般隱私,對竊錄或散布他人性影音之內容立法予以加重處罰。
再如利用深偽軟體在色情片裡將A的頭接到B的身體,這恐怕談不上《刑法》所稱之「竊錄」,是否構成「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也有問題,因為被害人A也無法主張影片裡的身體就是其本人的「身體隱私」。故有必要增定「以電腦科技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之犯罪類型。此外,進一步將之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等亦要處罰,如果是意圖營利而為之(例如招收付費會員制觀賞),更要有加重處罰規定。
除了「不實之性影音」外,以台灣政治立場對立以及選舉競爭激烈,奧步百出的情況,製作、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的影音來栽贓政治人物或攻擊選舉對手亦不難想像(例如含淚宣布退出選舉、揭露某候選人私密談話等),更嚴重者可能影響國安或是重大社會、經濟秩序(例如假造某政府高層宣布簽訂某重要協議、某地區全面封城等),對此亦不容輕忽。故應增列意圖散布並以「電腦科技方法」製作有關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以便執法有據。
台灣是個政治民主、意見自由的社會,所以網路之管制與監控相對較為寬鬆,正因如此,有人利用此一環境藉科技技術來侵犯、損害他人的性隱私,或是以造謠、假新聞、移花接木等達到特定的政治目的或選舉結果,自不能予以容忍。欣見政府正視此一問題並透過立法解決,當然,網路平台的舉報、自律與下架規範,以及視聽大眾「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等成熟公民素質的培養,也是必須推廣的議題。

作者: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0 臺北時間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延伸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