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6.10.20 02:10 臺北時間

台灣人不知道的「被遺忘權」

台灣人不知道的「被遺忘權」
2012年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開始提倡「被遺忘權」,並於2014年在盧森堡歐洲聯盟最高法院判決獲得實踐,Google公司必須移除搜尋引擎中的個人資料。「被遺忘權」在歐洲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部份,也就是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網際網路上,有關自己過時或負面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
「被遺忘權」在台灣仍然不是一個普及的隱私權概念,前米迪亞暴龍老闆施建新比照歐洲「被遺忘權」,想申請移除在搜尋引擎中使用關鍵字搜尋自己名字的結果,成為台灣第一位為此控告Google的人。但是Google公司聲明「被遺忘權」目前只適用於歐洲地區,台灣使用者並不能要求行使「被遺忘權」,刪除網際網路上有關個人隱私的內容。
台灣第一件關於「被遺忘權」的案件,被Google台灣分公司提出抗告,並宣稱「被遺忘權」非我國現行法所承認之權利,2016年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依然駁回原告主張,因此施再向美國Google總公司提告,結果尚未出爐。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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