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7.02.13 08:02 臺北時間

【仲介韓星挨告】粉絲必看!遇主辦單位不退款 你該這麼做

消費者只要在限定時間內退票,都可取回退款。(圖擷取自KKTIX)
消費者只要在限定時間內退票,都可取回退款。(圖擷取自KKTIX)
台灣許多民眾都有在網路上購物的習慣,如果網購商品寄到家中後,發現瑕疵品、或商品和原本預期有所不同,可以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在收到網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之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都可以退回商品或取消服務。
如果購買的商品,是像演唱會門票等具有有效時間、有限數量的特殊性質,又該怎麼辦?根據不同主辦單位所辦的活動,會有不同版本的退票期限、以及退票手續費,消費者只要在該主辦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退票手續,都可拿回扣除手續費的門票退款。
如果消費者購票不幸遇到主辦單位取消演唱會,但卻裝死不退錢的狀況,律師宋重和表示,民眾可依《民法》259條向主辦單位提出「債務不履行」的告訴,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主辦單位「返還價金」(演唱會門票錢);若是主辦單位退錢速度緩慢,則同樣可依《民法》259條,請求「解除契約」,要求主辦單位退錢。
因此當消費者購買演藝活動票券時,最好能將匯款證明或是購票單據給保留下來,日後如果發生消費糾紛,都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3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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