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7.04.16 14:12 臺北時間

【司改放送頭】偵審案禁媒體評論 NCC:戒嚴作法不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長謝煥乾指出,禁止媒體評論偵審中案件,是戒嚴時期的法律。(翻攝司改國是會網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長謝煥乾指出,禁止媒體評論偵審中案件,是戒嚴時期的法律。(翻攝司改國是會網站)
司改國是會議昨(15日)加開會議,討論落實偵查不公開,由台大法律教授張文貞、新聞研究所所長林照真、檢察官姚崇略及「小燈泡媽媽」王婉諭提案比照《廣電法》第22條規定,禁媒體評論偵查及審判中案件,列席的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處長謝煥乾指出,這是戒嚴時期法律,將來修法應會被刪除,且民主國家直接用法律限制媒體報導,有違媒體天職,經5個半小時討論,提案改為本於無罪推定等原則,建請研議司法新聞報導界限。
謝煥乾談到媒體自律機制時,引用影星丹佐華盛頓(Denzel Washington)回應媒體詢問是否支持川普的新聞時,講到兩句名言「如果你不看新聞你就和世界脫節,如果你每天看新聞,就跟事實脫節」(If you don't read the newspaper you're uninformed, if you do read it you are miss informed),他說這樣的問題,在全世界都有,不太可能期待一個完全沒有瑕疵的社會,我們是自由民主國家,對新聞的規範機制,不會像對岸媒體一切都信黨,對於評論涉及誹謗,我國有民法、刑法等機制在,重點在如何落實,謝煥乾說,NCC對此的態度是開放各種可能性的討論。
張文貞等委員提案中,除要禁止媒體評論司法新聞外,另要求明文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畫面,由於爭議過大,此一提案也未通過,修正為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引用。
台大教授張文貞提案比照《廣電法》禁止媒體評論偵審中案件。(翻攝司改國是會網站)
對於張文貞等委員提案,要求比照《廣電法》第22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並讓當事人針對錯誤報導有要求更正權或由相關機關行使「代位請求更正權」。
列席的NCC處長謝煥乾處長指出,委員提案的不得報導評論等規定,是戒嚴時期的條文,用以規範廣播及無線電視,1999年修訂用以規範有線電視的《衛廣法》時,已將此條文刪除,若再提類似條文,也可能會被刪除,因為這是立法院在過去10幾年來的態度,他指出在民主國家對於新聞媒體報導的限制,大概就是如同現在的強化內控及自律來處理,直接用法律去限制及規範,是比較少見,目前當事人是可以要求更正或對評論要求辯論。
謝煥乾說,落實偵查不公開關鍵在於檢警調等揭露者,不在於媒體,媒體報導社會事件本來就是天職,如果不報導,似乎有違天職,若做好前端偵查不公開的落實,就不會有後頭媒體報導出來的問題,他指出,在自由民主國的媒體是第四權,負有監督政府,提供知的權力,國外自由之家及美國國務院,對我國言論自由有高度很正面的評價,這是我們的榮譽,如何防範媒體不當及違法報導,以主管機關立場來看要謹慎為之。
廣電同業公會秘書長陳依玫列席時說,她從事新聞工作30年,從戒嚴到解嚴,沒有害怕過,但看到這提案,寢食難安,不寒而慄,堅決反對,她認為,若用法律去禁止媒體報導,可能就是好心做壞事的結果,目前是全媒體時代,網路媒體及傳言不受規範,只有靠電視媒體才能查證,如果電視台不報導,網路媒體會報導,如果電視媒體不報導,恐怕是無法澄清,對當事人傷害更大。
此外,在討論研議對於媒體不法侵犯司法人權時,由NCC予罰款並做為審查執照的重要依據時,主任檢察官林志峯指出,記者被告上法院的比比皆是,因為對於不當或錯誤報導,記者有民刑事的責任,目前規範機制都有,再加以行政限制,方法是不對的,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人都很難判斷,如何要NCC去判斷,與會的前大法官許玉秀也質疑,我們真的要用行政管制媒體嗎?目前媒體不當報導是有民刑事責任,但2人的意見並未被採納。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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