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7.04.21 18:35 臺北時間

【司改放送頭】賴素如條款三讀通過 聲押可閱卷深夜不開庭

立院三讀通過聲押案被告可閱卷及深夜不訊問條款,圖為涉及一銀盜領案的安德魯,他落網後深夜遭聲押、清晨裁定收押,新法實施後將不復見。
立院三讀通過聲押案被告可閱卷及深夜不訊問條款,圖為涉及一銀盜領案的安德魯,他落網後深夜遭聲押、清晨裁定收押,新法實施後將不復見。
立法院今(21日)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有「賴素如條款」之稱的被告偵查中閱卷權規定,被告在遭聲押時與律師將可要求閱卷;另新法也明訂,聲押及延押案件將採取強制辯護;此外,深夜11點以後的聲押案件,一律等天亮8點後再開庭,司法院指出這是開啟新里程碑,對當事人將有更多保障,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指出,新法是在檢察官的偵查目的與當事人防禦權間求取平衡點。
蘇素娥指出,新修法中關於強制辯護,因衝擊到現有義務辯護律師的來源以及所需預算編列,需有相當時間準備,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至閱卷權部分,因大法官解釋中宣告原相關條文於今年4月28日失效,因此閱卷權及深夜不訊問等部分,將在下週由總統公布後,預計於4月28日施實。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正通過條文雖然僅有4條,但關於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權利影響甚大。
關於偵查中閱卷權,是因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2013年涉貪遭偵辦並聲押時,律師不滿偵查中無閱卷權,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2016年4月以釋字第737解釋,明訂保障聲押案被告及律師的閱卷權及防禦權,立法院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今(21日)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明訂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原則上享有與審判中相同的完整閱卷權;無辯護人的被告則享有適當的資訊獲知權,但辯護人因檢閱、抄錄或攝影所持有或獲知的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司法院指出,當事人閱卷權並非完全沒限制,如果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還是可以限制或禁止被告與律師獲知聲請羈押的有關證據,因此,新法第93條第2項明定,關於卷證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基於檢察官為偵查程序主導者,熟知案情與偵查動態,法院於羈押審查程序中,自應予適度尊重,不宜率予揭露。但對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部分卷證,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也不能妨礙正當法律程序實現,新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禁止被告及律師獲知部分的卷證,不得採為羈押審查依據。
此外,關於強制辯護,在新法第31條之1,將強制辯護制度擴及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的法院審查及其救濟程序,被告如果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新法對於強制辯護,也規定有例外情形,若指定辯護人不能於4小時內到場,且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法官還是可以在被告沒律師或辯護人在場時開庭,司法院解釋,例如竊盜案遭通緝後緝獲的聲請羈押案或離島法院因交通不便時,即可採例外規定。
至於夜間訊問部分,司法院指出,聲押案常於深夜開庭,被告在經檢警調訊問後常已至夜間,遭聲請羈押時,又須面臨法院漏夜訊問,有時甚至漏夜開庭至凌晨,在被告未獲充分休息而答辯下,難免有疲勞訊問之虞,因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明訂法院受理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的深夜訊問要件,如果聲押案到晚間11點法官還沒開完,被告可要求天亮8點後再開庭,若晚間11點後才聲請的羈押案,一律等天亮8點後開庭,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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