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7.06.02 10:37 臺北時間

【什麼是可教化】通往廢死的中繼站

監獄裡,一個教誨師需要負責四百多人的教化工作,工作量難以負荷,因此引入宗教團體輔助。
監獄裡,一個教誨師需要負責四百多人的教化工作,工作量難以負荷,因此引入宗教團體輔助。
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今年4月,以心理鑑定專業人員的身分出席謝依涵的高等法院開庭,謝依涵原是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長,2013年殺害一對老客人夫妻,而被害人家屬就坐在趙儀珊的後面:「當我講一些話,我就可以清楚聽到家屬發出『呿』的聲音,坦白說,有點壓力,但我可以理解家屬這樣的反應。」
這不是她第一次出席這樣的場合,2013年,工人吳敏誠殺害女友,趙儀珊出庭時,家屬就在她的背後哭,她的證詞對被告有利,法官竟當場質問她:「妳有考慮過被害人家屬的感受嗎?」她冷靜回答:「我的鑑定不必考慮這個。」
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左)是謝依涵的心理鑑定師。
趙儀珊做的心理鑑定結論裡的謝依涵,與媒體上狡猾狠毒的形象完全不同,這份報告成為高院改判無期徒刑的關鍵之一。有別於精神鑑定(判斷被告是否有精神疾病如思覺失調症),心理鑑定包含被告人格、心理發展歷程,其中包括近年來最為爭議的:「教化之可能。」
自2006年開始,台灣有11件責任刑為死刑的案件,因「教化之可能」改判無期徒刑。今年三月,死刑定讞的「王鴻偉殺人案」(王鴻偉追求一名女子不成,砍殺女子96刀後棄屍)被提起非常上訴,而上訴的理由是:「沒有做教化可能的調查」。
這個定義不清卻被廣泛使用的概念在民間和法界引起反彈,有檢察官在開庭時直接表示:「請法官不要再以教化可能來當判決理由。」曾打過死刑案件的吳家輝律師說:「有時候,案件裡同一份(教化)鑑定報告,法官可以判生,也可以判死。」一位基層法官不平表示:「這種標準,根本就是要法官作文比賽。」這個標準有多麼不一致?例如,蔡京京殺母案,認定有教化可能的理由是:「在校成績良好。」此外,抄佛經、信仰宗教也都曾是被認定有教化可能的理由。
趙儀珊在法庭上的遭遇,正是反映社會對「教化可能」這個理由的不信賴。
長期致力於監所教化工作的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牧師是從宗教的角度來分辨一個人有無教化可能:「一個人接受了宗教,心靈有了依靠,就容易改變。」他出席過很多死刑案件的作證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可教化?他說:「經過面談和觀察,一個人是很難假裝的。」比如,受刑人提到犯行是否真心悔感,痛哭流涕?還有和獄友的相處如何。團契志工胡子林提供了一個他的經驗:「看他翻的聖經磨損的程度。」
死刑案件中,教化之可能常成為判決的關鍵因素。
那麼,痛哭要哭多慘?聖經要磨到什麼程度才能算是可教化?宗教人員在法庭對「可教化」的證詞極具影響力,但判別的標準依舊難以說服公眾。黃明鎮說:「有宗教信仰的人比較容易改過。」這又暴露另一個問題,曾為多位死刑犯辯護的律師黃致豪便反問:「難道一個無神論者就無法改過成為好人嗎?宗教在監獄進行教化是很好的事,但不能成為唯一主導的力量,因為宗教有強烈交換目的,目的是你要信基督。」而行為的矯正只是宗教的附帶目的。
不過,黃明鎮也強調,神職人員只是提供與受刑人互動的觀察,至於可不可教化這是法官判定的問題。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不得將特殊法律爭議交由非法律專家判斷。」「有無教化可能」是法律上的判斷,不管神職人員或心理學者都只能提供所見的行為證據,不能回答到底有無教化可能、是否有罪這類的「終極問題。」
黃明鎮主持的更生團契對監獄的教化工作著力甚深,他也多次為重刑犯是否具「教化可能」而出庭作證。(翻攝自網路)
相較於美國的明文規定,台灣無任何規定,因此有些神職人員甚至心理、精神鑑定人員在法庭上直接指陳被告是「罪無可赦」、「無教化可能」。就連檢察官都曾在法庭上詰問趙儀珊:「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
「教化可能」的定義紛雜,眾聲喧嘩的關鍵核心是因為,這個概念是台灣社會的「新發明」。趙儀珊在2013年,第一次接到吳敏誠案的託囑鑑定,公文來函要求提供:「再受教化、矯正、社會化之可能性」的鑑定,趙儀珊說:「我不知道什麼是再教化的可能,心理學上沒有這個概念,我跟法官反應,這個我沒辦法做。」
甚至,在法律上也完全沒有這個概念,黃致豪說:「你去翻遍六法全書,完全沒有一個法條有明確講到可教化。」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謝煜偉指出,教化一詞可能出自「監獄行刑法」的條文,條文裡認為教化是:提高國民道德、培養高尚情操,他認為:「這是一種由上而下、單方面灌輸的權威概念。」然而,從判決書的前後文來理解,「教化之可能」明顯指的並非「國民道德與高尚情操」。
追溯起來,「教化之可能」一詞2000年前後就曾零星出現,2006年後,開始頻繁出現,但對於「教化可能」的內涵仍語焉不詳。
黃致豪分析,台灣已於2009年簽定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內容與許多人權議題有關,死刑只是其中一項,一般認為公約內容有廢除死刑的精神)之後,司法體系有義務向「廢死」的方向移動,然而,台灣民意還沒跟上:「司法人員大多在等別人開第一槍,自己都不動。」「教化可能」一詞的發明成了通往廢死路上的中繼站,在判死的掙扎邊緣,法官們找到了一個好理由,成為被引用的「判例」,黃致豪同意「可教化」判決當時可以算是進步的判決,「但同時他也開了一個後門,造成一種飲鴆止渴的結果。」

王鴻偉殺人案非常上訴

2000年,淡水建商之子王鴻偉追求張姓少女未果,某次強拉少女上車遭到抵抗,王鴻偉便駕車撞昏被害者。他以為少女死亡,打算將她運到沙崙棄屍。途中,少女一度醒來並大力反抗,王鴻偉持西瓜刀砍了她96刀,砍到幾乎身首異處才停手,最後將她棄屍路邊。

王鴻偉案經三審死刑定讞,雖然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提及:「犯罪者無教化可能」,然而仍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上訴書裡表示,審判過程並沒有詳細對犯罪者做教化可能的鑑定,故提起此非常上訴。

此舉在法界的解讀不一,有法官投書媒體批評,此非常上訴不合理且標準不一;也有人認為,這是在立日後判死之前,必需衡量犯人是否有教化可能。但律師黃致豪則完全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次非常上訴是對可教化提出質疑,是往更保守的方向走。認為用教化可能給法官理由和空間不去判死是錯的。」因為非常上訴的理由看起來很空洞,如果上訴失敗,就等於否定「教化可能」在死刑案件中具神主牌的關鍵地位了。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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