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9.03.23 18:53 臺北時間

【檢察長爆關說】承審法官也被掃到 具名留言自清喊提告

檢察官論壇前天有人PO文暗指桃檢檢察長涉關說,連承審法官也被懷疑是否買辯護人的帳。 (翻攝法務部官網)
檢察官論壇前天有人PO文暗指桃檢檢察長涉關說,連承審法官也被懷疑是否買辯護人的帳。 (翻攝法務部官網)
檢察官論壇前天有人PO文指桃檢不僅累而且很爛,暗指檢察長涉關說,強逼公訴檢察官與被告及其律師達成認罪協商,消息一出,除高檢署立即派人到桃檢調查,連承審法官也被懷疑是否買辯護人的帳。
對此,承辦此案的法官馮浩庭今天下午具名到檢察官論壇留言,表示案件依法審理進行,若再有不實謠言,將提告捍衛名譽。
這篇留言是司法院在今年初不讓檢察官瀏覽法官論壇後,首度有法官具名針對重大司法爭議事項到檢察官論壇留言自清,可望對外界疑慮有立即性的充分說明。
以下是承辦法官馮浩庭對案情說事項:
1. 本案相關準備程序均依法進行與處理,若認有違法疑義或不妥當之處,本人歡迎公訴檢察官於開庭指摘或具狀陳明,但不接受其他未參與本案訴訟程序之檢察官任意猜測或指涉,影響本院及本人清譽。
2. 本人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轉任法官後,優先選擇進入刑事審查庭,另於受理本案分案後,後續之審查庭辦案期限與是否留下自結,悉依司法院「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辦理,本案因函詢所轄國稅局被告確實逃漏金額,並徵詢國稅局關於稅法及稅務會計上專業(鑑定)意見,而於108年2月21日簽准延長辦案期限2個月。另本人決定自結與否之案件涉及結案能力、案件繁雜程度、證人詰問人數、專業領域、助理(人力)輔助支援情形等因素綜合決定,在不違反法令情況下,應屬於審判事項,因本人考量若本案日後依協商程序進行,於審查庭即可終結(參見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6點),實有助於減輕本院案件負擔,故尚未審查終結,因本案屬卷證相對複雜案件,審查時間較之他案為長,應屬合理。是就有人貼文質疑:「如果說本案該股想留下來自結,那真的很好笑,因為相信桃院、桃檢公訴的大部分學長們都收過該股審查庭打出來被告否認的376案件,本案法官為何每次開庭都在問有無聲請進行協商?」等情,本人審結終結被告否認之刑訴法376案件,送分案輪普通庭,尚與規定相符,以此推認本案不可(應)自結,顯屬不當連結,況本人目前已定另一準備程序期日,尚未決定要否自結本案,且亦無每次開庭都問「有無聲請進行協商?」之情事,只有108年3月5日該次準備程序明確詢問公訴學長,上述指摘應屬不實。
3. 本人承辦本案迄今,從未接獲任何人關說或請託,案關法律與程序意見均於開庭時表示,開庭時也有錄音,貼文者所寫「是否藍袍的也會買辯護人的帳?」等文字,綜合其上下全文意旨,顯為不當影射!本人認此恐使他人為不當聯想,實質上亦已影響法官信譽,爰特此澄清。並請質疑本人者,具名為之,本人不歡迎匿名影射,日後若再無端指涉,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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