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9.05.14 06:58 臺北時間

【頂新拚翻盤4】從無罪到重判15年 司法遭轟像月亮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可望在大法庭新制中,爭取有利見解。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可望在大法庭新制中,爭取有利見解。
頂新油品案一審彰化地院原本判決魏應充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逆轉改判15年重刑,一、二審法院都認定無法證明頂新油品有害人體健康,但判決結果卻大不同,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攙偽、假冒」罪,是否應以「有害人體健康」為構成要件,在一、二審出現完全相反的見解,引發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熱議。
一審認為要證明有產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才是犯罪,二審則認定不必要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只要是食品加了不符合規範的東西,就成立犯罪,一、二審見解的大逆轉,不僅在法界引起熱議,如今也恰巧適用大法庭統一見解。
一審彰化地院審理頂新案認為,《食安法》第15條「攙偽或假冒」為犯罪構成要件,法條文字不具體明確,一審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加以論理解釋或社會學解釋等方法加以闡釋才會明確。
台中高分院在頂新油品案從嚴解釋《食安法》判魏應充有罪,律師團正力拚發回更審。
一審合議庭認為,依據1974年12月14日立法院審查《食安法》草案會議紀錄提及,不合規定的物品或化工原料,亦極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因此為防止消費者上當而購食此等危險食品,應嚴格加以取締,依這立法會議記錄,一審合議庭認為,《食安法》規範「攙偽、假冒」的禁止行為,是指「攙偽、假冒」的內容物,含有大量危害人體健康成分,極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如果廠商在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內容物,並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就不算是犯罪行為。
一審合議庭認為,如果要成立《食安法》所謂攙偽、假冒罪,必須是「食品須有明確可特定之A物攙入B物中或A物假冒B物的事實」及「混充或假冒之A物須具有健康危害可能性」才算是有罪,但頂新案中,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頂新油品有害人體,因此判決無罪。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捲入油品風暴,從一審無罪到二審改重判15年,前後法律見解歧異成為爭議話題。
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後,二審合議庭認為,食品從原料到成品的所經過流程均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標準,除供人食用的產品需符合國家所規範的檢驗標準外,供製成產品的原料及其製程均需符合相關規範,才能供人食用,二審認定,依照最高法院的刑庭決議,《食安法》中的攙偽、假冒罪,不以有危害人體之虞為成罪要件,只要是攙偽、假冒,就是犯罪。
二審認為,頂新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買入的原料油有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及重金屬鉛含量不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等情形,且越南大幸福公司無法追溯其所收購的油脂來源,自無從確保其所收購的油脂均是以經屠宰檢查合格的屠體脂肪組織所熬製,加上大幸福公司涉及行賄採證人員,造成化驗採證不實,法官因此推定大幸福的原料油不合格。
二審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提供頂新的原料油,是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這樣的不合格原料油,被頂新拿來「冒充」成具有可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而製成食用油產品販賣,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的權益,成立《食安法》第15條的「假冒」罪。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已被認定是有違憲疑議,因此司法院推動大法庭來統一見解,而頂新案二審判被告有罪,主要依據就是最高法院刑庭決議,產生一、二審完全相反的見解,相關的爭議將可以在大法庭中獲得釐清。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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