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專區財經理財

【搞懂承攬僱傭】開會沒到被郭台銘開除 前鴻海老總打贏官司領回2000多萬元

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與公司打官司,成功爭取到自身的受僱權益。(翻攝自百度百科)
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與公司打官司,成功爭取到自身的受僱權益。(翻攝自百度百科)
外送員車禍致死事件,引發「承攬」「委任」和「僱傭」的爭論,這才讓民眾意識到原來勞務契約有差異,而且影響到切身的勞健保和退休金權益。不光是小勞工可能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就連高階經理人也可能吃大虧。
在現行的勞務契約下,常見的有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4種形式,相關勞工權益各有異同,並非每個雇主都有義務幫勞工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須視契約形式而定。
這次外送員車禍致死事件引發外界對承攬契約的勞工權益議論,其實,委任契約也曾經發生糾紛,2012年,時任前鴻海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就是近期成功爭取到受僱權益的一例。
謝冠宏因為祕書填錯假單日期,在飛機上接到董事長郭台銘電話要求下機開會,但機艙門已經關閉,郭董一句:「如果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了!」謝冠宏隨即被以曠職解僱。
事後謝冠宏主張,鴻海是非法解僱,求償資遣費、工作獎金及股票,但鴻海否認,並強調謝冠宏是高階經理人,上下班不必打卡,手下有逾萬名的台陸籍員工,雙方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不過,法官認為謝冠宏須服從公司權威,因而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今年4月最高法院判鴻海敗訴,賠付150萬元資遣費與235張鴻海股票,換算市值超過2000萬元。
相較於僱傭,委任少了哪些權益呢?在勞務形式上,與資方之間屬於委任關係者,通常是高階經理人或分公司負責人,因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並不屬於《勞基法》所指的勞工,因而不適用加班費、休假、資遣費等權益,公司也沒有義務提撥6%新制退休金。

歡迎加入鏡週刊 會員專區

限時優惠每月$79
全站看到飽

10元可享單篇好文14天
無限瀏覽

已經是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