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一審原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林男應執行17年徒刑,另依恐嚇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丁男部分則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7年徒刑,另依恐嚇等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
林男和丁男都認為,一審判決刑度太重,因此提起上訴。但二審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酌後,將部分原審判決撤銷改判,另將部分合併定執行刑撤銷,最後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等6罪,判林男應執行29年2月徒刑、另就恐嚇女學生媽媽交裸照部分,依恐嚇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較一審判決更重。
丁男部分則是依加重強制猥褻罪等罪判應執行6年8月,恐嚇等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