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0.02.14 11:02 臺北時間

法務部今定案新派檢察長入圍名單 彭坤業懲處案成焦點

先前調查報告認定彭坤業接受邱太三請託關說,處理有所違失。(翻攝自桃檢官網)
先前調查報告認定彭坤業接受邱太三請託關說,處理有所違失。(翻攝自桃檢官網)
法務部今(14日)召開檢審會討論檢察長入圍名單,由基層檢察官票選的檢審委員林達提出臨時動議,針對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去年涉入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關說,被調至高檢署主任,監察院日前表決彭坤業無須彈劾一案,提案討論彭坤業當初在檢察長任內接受陳情事件,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規定,予以行政監督處分,以維護檢察官官箴,樹立檢察長準則。
林達洋洋灑灑提出6點說明,首先,他認為檢察獨立是我國檢察權的基石,也是憲法保障的範疇,大法官會議第729號解釋已經重申確認。司法實務上,檢察長是檢察署檢察官之頂點,對外代表檢察官抗拒一切外力干涉,確保每一位檢察官有純淨辦案的空間。法務部長於任免檢察長時,應審視其是否理解檢察獨立,能否落實檢察獨立,並負起全責。
其次,他認為彭坤業檢察長任內,一收到邱太三先生提供的個案陳情資料,無論是「關說」、「關心」或「陳情」,何種定性或名詞都不重要,都應該先理解到,自己身為檢察長,應當先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檢察獨立之權力,對該資料進行評估,如果沒道理,當然就是止於其身,不必轉達,讓檢察官繼續純淨辦案。
如果有道理,當然可以請承辦檢察官或其主任一起過來,先詢問過程始末,再就資料進行討論研議。豈有一收到資料,不問青紅皂白,直接全盤吞下,立刻轉發交代襄閱主任檢察官,再對承辦檢察官下達調整之指令,完全不先詢問承辦檢察官事情緣由,了解情況後再研商處置。
好像總機「轉達」、櫃台「代收」,讓外力長驅直入,直接對檢察官個案做出調整,這難道不是對檢察獨立的徹底毀壞嗎?可怕的是,是否連檢察獨立是甚麼,都毫無認知,還可以振振有詞。如果檢察長是總機,是櫃台,檢察獨立蕩然無存,檢察長變成收發室了嗎!
第三、基層檢察官追訴個案時,當事人常會透過各種管道,試圖取得有利地位,也可能反映意見、吐露心聲,這是人心本性,常人通常如此。有人透過政商關係、親友人情,有人藉由申訴抗議、檢舉陳情,這些是每一位檢察官每天辦案都潛在要面對的。為什麼要有檢察獨立?就是要求檢察長能夠抵抗外力,不要讓外力長驅直入到檢察官。
檢察長收到各種資訊,要能判斷,要做篩選。檢察獨立就像是萬里長城,檢察長是守城人,幫助檢察官把守邊關,讓檢察官可以安心辦案,這是檢察長的首長職責,更是憲法要求的責任。如果檢察長不能做到,凡收到政商人士的陳情,或前任長官的關心,就在毫無詢問、查證的情況下立刻聽命,迅速下達指令,這是適格的檢察長嗎?
第四、每個人都想影響檢察官,小到車禍互毆,大到貪汙證交法,有的是攔路陳情,有的是擊鼓鳴冤,有的是政治干涉,有的是恐嚇威脅,所以才要有檢察獨立,要有有擔當的檢察長,敢抗拒外力的檢察長,否則要檢察長何用?無用的檢察長,那檢察官自己去應付就好了啊!
先前輿論、監察院把焦點跑到邱先生身上,邱先生是大官,對彭坤業檢察長關說,兩個人都很不應該,都應該彈劾懲處,監察院查到最後,拔劍四顧心茫然,邱先生好像只是幫忙陳情,只是「關心」,轉達被告的苦楚,好像也很難說明顯違法,辦不下去,彭坤業檢察長又只是附隨的從犯,正犯都辦不到,從犯只好沒事,走到死胡同。其實,監察院根本搞錯方向,歧路亡羊。
第五、檢察長應該堅守檢察獨立,猶如萬里長城,把守邊關,抵禦塞外匈奴。塞外有千千萬萬個匈奴,前仆後繼的出現。把守邊關的將領大開城門,縱容匈奴入侵掠奪,到底誰該被懲處?結果譴責匈奴怎麼可以來關說,把注意力放在莫頓單于頭上,又拿單于沒轍,查不下去,索性把大開城門,棄土失責的將軍也一起免責,真是笑話,惹得他竟可從容對媒體說:「感謝監院還我公道」,看來監院也只能唾面自乾了。
彭坤業檢察長自毀檢察獨立之長城,實如吳三桂引清兵入關,帶兵回頭把自家檢察官都滅了,結果御史大夫監察院跑去查努爾哈赤到底受誰居間穿梭指使,跟誰吃飯,查不出來就說算了「不予深究」,都不彈劾好了,順便補一句,那糾正法務部好了。
第六、檢察體系不可以像監察院這樣,檢察獨立要靠檢察官自律,自己把守。尤其,檢審會更不能坐視,應當堅守檢察獨立。每一位檢察長都應當有這樣的認知和使命感,否則怎麼對得起檢察官,對得起憲法。
到今天,彭坤業檢察長竟然仍穩坐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職,法務部長是可忍,孰不可忍?今天要推薦新任檢察長人選,這個時刻,法務部和檢察官難道不應該痛切地深思嗎?檢察獨立被我們長久忽視,幾乎忘記了嗎?
為此,請依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法官法》第18條:「法官(檢察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之規定,速依《法官法》第89條、第95條之規定,對本案予以行政監督處分,以維護檢察官之官箴,並樹立檢察長之準則。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3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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