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請羈押徐永明後,一審法官認為,他與李恆隆接觸時間較短,且目前無證據顯示徐永明曾收受李恆隆金錢,徐永明雖有答應幫助李恆隆,但沒有直接的金錢往來,情節較輕,僅是涉及「期約收賄」,徐永明因此逃過羈押,獲准80萬元交保。
檢察官向高院抗告,指出不能排除徐永明利用未羈押機會而串證,高院認為,地院已諭知徐永明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至於檢察官其他質疑,應屬未來偵查的種種可能,並沒有提出必須羈押的依憑,高院認為,徐永明的職務行為較為明確單純,犯罪情節較為輕微,難認有羈押必要,裁定他免押確定。
至於另名被聲押的無黨籍立委趙正宇,他涉及陽明山土地案,地院法官認為,他的辦公室主任林家騏已被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且林家騏已遭羈押,讓趙正宇100萬元交保,檢察官抗告後,高院認為,地院並沒有具體說明無羈押必要判斷的標準與理由,有理由不備的違誤。
高院也認為,趙正宇對於金流說明不清,有高度串證可能性,且地院認定,擔任趙正宇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供詞與趙正宇說法不相符,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將林家騏羈押禁見,高院認為,位處位階較低的辦公室主任羈押,但位處高位的立委趙正宇卻可具保,不無輕重失衡,理由亦有矛盾,將趙的部分發回,台北地院預計週六傳喚他出庭決定是否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