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0.11.20 18:42 臺北時間

永豐金背信案11人有罪 何壽川:上訴爭清白

台北地院刑事庭長江俊彥說明永豐金背信案有罪理由。
台北地院刑事庭長江俊彥說明永豐金背信案有罪理由。
台北地院審理永豐金違法放貸案,今(20日)判前負責人何壽川等11人有罪,張金榜等9被告無罪,台北地院認為,何壽川身為集團決策者,職位及能力與影響力越大,責任就越重,因此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他8年半,是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何壽川委請律師陳彥希發聲明強調,此貸款案中公司有賺錢,並無不法,卻被判有罪,對此判決深表遺憾,何壽川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判決書指出,何壽川個人僅出資800萬美元,卻可以3,700萬美元為基礎分配將來出售1788大樓利益,且何壽川明知其不僅參與投資1788大樓,甚且與李俊傑約定永豐金租賃公司借款2成分配1788大樓出售獲利,三寶集團隨後為1788大樓建案及在大陸地區其他不動產開發案,持續向永豐金租賃公司借款,何壽川卻未據實向永豐金租賃公司揭露其具有實質利害關係及他與李俊傑約定分配出售1788大樓利潤的事,使永豐金租賃不知情該分潤約定人員在負責人與公司實質上具有重大利益衝突情形下,仍持續辦理借款給三寶集團,已涉違法。
對於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協議,何壽川認為,這是法院重大誤解,何壽川先生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元貸款,是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何壽川認為,若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
何壽川聲明指出,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投資,在2017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至於元太科技公司投資850萬美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是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這投資與何壽川先生無關,且元太科技這項投資,於2017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永豐金租賃於民國2009年至2017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2011年至2017年,各獲利389萬美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先生並無違背公司董事忠實義務。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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