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2.07.01 08:56 臺北時間

林益世申報財產不實遭罰400萬 提告抗罰遭判敗訴

林益世收賄之外也被依不實申報財產遭監察院開罰,近日敗訴確定。(本刊資料照)
林益世收賄之外也被依不實申報財產遭監察院開罰,近日敗訴確定。(本刊資料照)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爆出涉貪醜聞,被控在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收受6,300萬元協助廠商取得合約,監察員認定其故意隱匿財產、未據實申報,處以罰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去年3月被判敗訴,林再上訴,昨(6月30日)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益世於2008年2月至2012年1月擔任第七屆立法委員,依法須定期申報財產。然而他在2010年該申報的財產中,沒有據實申報折合新台幣6,300萬元的金額。
這筆款項是在2012年被檢方查出,林益世在2010年先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匯款美金31萬7,500元、美金95萬元及新台幣2,300萬元,合計約為新台幣6,300萬元,以協助其獲得中鋼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
監察院在2015年12月,認定林益世對這筆錢有實質支配與管理,卻未據實申報,為隱匿而為不實申報之故意,重罰林益世400萬元罰鍰。
林益世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林益世主張,監察院開罰是依據當時法院的二審判決,全案尚未確定,認為監院沒有本於職權調查證據。林益世也說,原處分並沒有舉證證明他有「故意隱匿財產」的情勢,不能說他沒有申報就認定是故意申報不實。
他表示,從陳啟祥那裡收來的款項就交給母親沈若蘭保管,沈將這筆錢和家族財產混在一起,後來林益世服務處和選舉開銷都由她統籌調度,年度財產也是由媽媽代為填報,因此林益世說自己不知道有無剩餘。且林益世也說,他沒有將這6,300萬元視為個人所得,媽媽也沒告訴他有無結餘以及後來前被妻子彭愛佳拿去,在銀行開設保管箱存放的情況,因此他並沒有「故意申報不實」,認為監院的處分已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0月判決指出,《財產申報法》所保護之法益不僅在於「公務廉潔」之維持,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這是因為具一定公務層級及任務公職人員之個人財務狀況,相當程度展現國家施政實際狀況,已屬於政府資訊,有必要透明公開,人民得藉此觀察其財產有無不正常變化,透過意見交流,監督政府並提醒公職人員自重,與利益團體保持適當分際,此乃人民「知的權利」中重要之一環。
因此,公職人員借他人名義隱匿自己所控制之財務內容,或藉其他手法增加財務資訊解讀之困難度,核屬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所規範,隱匿手段已屬積極妨礙人民知的權利,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北高行判決監院罰鍰並無理由,駁回林益世的撤銷處分,林益世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後,北高行仍判林敗訴;林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林的上訴無理,予以駁回,敗訴確定。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3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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