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2.07.25 16:29 臺北時間

某高中班對「一週啪3次征戰校園」 男方媽不滿被告罵女生:毀我兒處男

苗栗某高中一年級同班男女學生交往,事後女方爸媽得知兩人發展關係不單純,怒告男方。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苗栗某高中一年級同班男女學生交往,事後女方爸媽得知兩人發展關係不單純,怒告男方。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苗栗某高中一年級同班男女學生交往,以每週以3次頻率征戰校園幾十次,女方家長得知後氣得怒告男方,不過男方媽媽也不是省油的燈,辯稱「女方為滿足性需求找我兒子嘿咻,毀壞我兒子的處男之身,她應該賠償我才對」;但法官認為當時女學生僅15歲,難以理解性交意義,而男生已滿16歲,要為女方負責,最終判男生及其母親連帶賠償女方20萬元確定。
據了解,去年苗栗某高中一年級班對交往,雙方情竇初開,以每週3次的頻率,在學校教室、廁所等處嘿咻幾十次,事後女方爸媽得知後氣得向男方提告,指控男生故意侵害女兒的貞操、性自主權,要求男方與母親連帶賠償50萬元。
不過,法院審理時,單親男學生母親表示,「整件事是男歡女愛,兩小無猜,性行為沒有違反女方意願,說實在是雙方家長督導不週,不能只怪我兒子。」且認為兒子與女方發生關係,是為了滿足女方的性需求,並非故意侵害她身體完整,反控「反倒是女方找我兒子解決生理需求,毀壞我兒子的處男」,理應是女方賠償才對。
對此,法官認為事發時女方僅15歲,但男生已16歲,且女方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智識程度薄弱,發育未完全、思慮不成熟,難以確實理解性交的意義,因此認為男方與未滿16歲的女生性交,已嚴重侵害她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權,審酌雙方財力,一、二審均判決男方與母親須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定讞。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3 臺北時間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延伸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