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理財
2023.01.12 13:18 臺北時間

【泰山案吵翻天1】公司法第185條引發爭議 如何認定主要營業或財產?

泰山出售全家股權引發爭議,不少學者、律師都提出看法進行討論。
泰山出售全家股權引發爭議,不少學者、律師都提出看法進行討論。
近期泰山出售約2成全家股權引發各界關注,到底《公司法》第185條的主要營業或財產要如何認定,再次受到大家討論,針對相關情事,不少學者、律師都提出看法進行討論。
這幾年,從泰豐輪胎、中福紡織到泰山,都因為出售公司資產,涉及違反《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引發各界關注,因為根據法規,公司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應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但「主要部分」如何認定,目前沒有一致的見解,導致市場爭議不斷。
針對相關情事,近期有不少學者、律師都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同討論相關議題。台大法律系教授曾宛如表示,《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提到的「主要部分」,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依照過去最高法院較多的見解,偏向採認要使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才算是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的讓與。」
「然而,《企併法》對於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有不同的判定標準,如果企業採用的不是企業併購的模式,而是單純從《公司法》第185條出發,這時候《企併法》的標準是否能夠沿用,就會產生疑義。」曾宛如認為,這會涉及到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權限的劃分,究竟什麼情況董事會就可以決議,還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應劃歸股東會處理,主管機關應該正視相關議題、建構審查標準。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郭大維也說,目前實務對於「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認定確實有不同見解,依照經濟部的函釋,應視各公司之營業及其經營性質而定,難以概括性釋明。
郭大維指出,有學者提出應以質與量兩方面進行判斷。然質與量分析雖然較有彈性,法院得依不同情形進行調整,但具不確定性,交易相對人將更難認知何時其與公司所交易之財產,對公司有重大影響,而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會影響交易安全。
大尹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宜芬則從會計上之處理進行分析,「一般來說,處分資產的種類包括商標權、設備、不動產(土地或廠房)、股權等,實務上還是要依個案狀況,以及公司所屬產業、主要營業項目等,才能判定讓與是否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以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為例,通常會依持股比例、交易目的而有不同認列方式,若放在營業外收支的項目,買賣其實不影響本業經營。
看來,對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的「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不論學術或是實務對其認定標準看法不一,有需要建立一套具體審查標準,以避免爭議持續產生。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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