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3.03.12 17:09 臺北時間

偷拍房東租約檢舉漏稅遭控妨害秘密 房客無罪定讞

房客偷拍房東契約檢舉逃稅,辯稱在公共空間拍攝,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未侵犯他人隱私,維持一審原判,全案無罪定讞。(資料照片)
房客偷拍房東契約檢舉逃稅,辯稱在公共空間拍攝,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未侵犯他人隱私,維持一審原判,全案無罪定讞。(資料照片)
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子,在租屋處廚房抽屜裡,發現房東與整棟、5層樓房客簽的租約,於是偷拍後,向國稅局檢舉徐姓女房東逃漏稅,因而遭徐女控告妨害秘密,而林男一審獲判無罪,官司打到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偷拍非公開的談話、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才構成妨害秘密,林男拍攝公開場所的文件資料,並不違法,因此維持原判,全案無罪定讞。
徐女在高雄市有一棟5層樓的透天公寓,分層租給5個房客,其中1層從2017年8月租給林男,簽約3年,在租約期滿前1個月,林男偷拍徐女與其他4個房客簽立的租賃契約,向國稅局檢舉房東逃漏稅,導致徐女被國稅局調查、罰款。
事後徐女得知是林男搬遷前偷拍租約檢舉,氣得向警方報案,控告林男妨害秘密,案經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院法官判林男無罪,女房東不服透過檢方上訴二審。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林男坦承拍攝契約檢舉,但他辯稱,契約是放在2樓廚房抽屜,而該處是1至5樓房客都可以使用的公共空間,且抽屜沒有上鎖,不是私人隱私的抽屜,任何人都可以打開,此外,合約書也沒有放在信封袋封緘,是房東自己將合約放在「非公開」場所任人觀看,他沒有侵犯別人隱私,不算偷拍。
二審判決書指出,妨害秘密罪係針對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或他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並非指記載他人言論、活動、談話的物件,如日記、契約等書面文件或錄音、錄影檔案,且「身體隱私部位」更是指他人之身體本身,故維持原判,全案無罪定讞。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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