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供稱,阮女回家後,二人商議如何善後,阮女要他扛起責任,他同意,阮女才請朋友報警,後來是因她沒照顧陳父,他不想一個人背黑鍋,才決定供出阮女。但因證據不足,檢方並未採信。
案件進入法院後,陳又在法庭上編了第三個版本,說:「2010年1月26日,阮女在按摩店將她住處鑰匙交給我,要我殺害喬女,被我拒絕,我說我只想拿錢,並不想殺她。」
陳男供稱,案發當天,他進入屋內,發現喬女房間上鎖,便坐在客廳沙發等候,十多分鐘後,喬女出來上廁所,二人發生拉扯,他一時失手,殺死喬女,之後他在客廳待到早上6點多,才看到喬女的皮包,最後從裡面拿走4萬元。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陳男供詞漏洞百出、邏輯不通,不予採信;最後認定陳男僅因行竊失風,就持菜刀將喬女殺死,手段極為殘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至於阮女雖共謀竊取室友財物,但未教唆殺人,也未參與犯行,僅被依共同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10個月、緩刑2年,為此案畫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