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違規自中國大陸攜帶肉製品入境僅能開罰3,000元~15,000元。即便防檢局加碼,公告自口蹄疫和非洲豬瘟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不論生熟一律開罰,但近幾個月以來,仍有旅客擅自攜帶肉製品闖關,民眾痛批罰款根本不痛不癢。
鑑於21年前口蹄疫影響,瘟疫擴散橫掃全台養豬業,不但影響至今,前前後後還損失2,000億,11月30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修正案,立法院經法制程序,將修正條文送至總統府,總統府迅速在昨傍晚發布公告。
也就是說,週五(14日)起,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34條第2項規定,攜帶從中國等疫區肉製品入境者,罰鍰由現行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提高至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可望有效防堵非洲豬瘟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