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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17:58 臺北時間

「凍結員工薪資」鬧羅生門 聯亞女兒派反控王長怡說謊

聯亞母女鬥愈演愈烈,林淑菁(右)以台灣UBI代表人、聯亞代理董事長身分指控王長怡(左)說謊。(翻攝自聯生藥官網)
聯亞母女鬥愈演愈烈,林淑菁(右)以台灣UBI代表人、聯亞代理董事長身分指控王長怡(左)說謊。(翻攝自聯生藥官網)
林淑菁以聯合生技代理董事長的身分,指控「向銀行要求凍結員工薪資帳戶」全為不實,背後為聯亞董事長王長怡謀個人利益所為,女兒派驚覺後及時制止。林淑菁加碼爆料,這段時間發生非法竊取公司印章、員工趁週末潛入公司盜取業務檔案,幕後指使者就是王長怡。以下為林淑菁為台灣UBI發出9點聲明:
一、本公司係聯亞公司最大的法人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9%,依據聯亞公司主要股東間之協議,本公司得當選3席董事,並應指派3名自然人代表本公司行使董事職務。王長怡女士早前即是經本公司指派而在聯亞公司代表本公司行使董事職務,並進而獲其他董事推選為聯亞公司董事長。惟本公司之母公司美商聯合生物醫學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以下稱UBI公司)於去年9月和今年1月即先後經由董事會決議解任王長怡女士於UBI公司之CEO職務及董事長職務,更於今年一月間以書面通知聯亞公司,不再指派王長怡女士擔任聯亞公司之董事。
二、依據《公司法》第27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得隨時通知聯亞公司指派其他自然人在聯亞公司代表本公司行使董事職務,此項通知於送達聯亞公司後立即生效,並不須等到向經濟部商業司完成變更登記始生效力。依據《公司法》第12條規定,未完成登記的法律效果僅係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生效要件。因此,王長怡女士在今年1月間即已喪失聯亞公司董事的身分,並因而喪失擔任聯亞公司董事長的資格。不料,王長怡女士竟拒絕接受前述安排,以各種不符合事實的說詞製造混淆,並藉由對聯亞公司實際營運的掌控,遲遲不依據本公司的指示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三、有鑑於王女士近來無視聯亞公司的利益,多次以接受媒體採訪的方式發表諸多不實言論,打擊本公司與聯亞公司的信譽,不僅嚴重影響本公司的權益,並已造成聯亞公司股東的混淆與困惑,甚至造成聯亞公司員工對於經營團隊的信心危機。因此,本公司業已決定在台灣對於王長怡女士提出背信罪刑事告訴,針對其前述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本公司謹此聲明,本公司已自2022年5月31日起改派胡世一小姐(Ms. Mei Mei Hu)、林淑菁女士及周大任先生擔任董事,並已由前述三位新任董事,依據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互推林淑菁女士代理聯亞公司董事長。林淑菁女士業已以聯亞公司代理董事長的身分,代表聯亞公司,於2022年6月7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辦理變更董事登記,該申請案目前正由經濟部商業司審核中。王長怡女士任意誣指林淑菁女士違法召集聯亞公司董事會與侵占聯亞公司印章云云,完全是與事實不符的惡意指摘,應予澄清。
五、王長怡女士於媒體上誣指林淑菁女士及其他聯亞公司管理團隊成員「向銀行要求凍結員工薪資帳戶」,完全是不實指控。實際情況是,王長怡女士打算運用聯亞公司的資金聘僱律師,以爭取其個人利益,經林淑菁女士發現後及時予以制止。王長怡女士又唆使非財務主管之員工不法竊取聯亞公司財務印鑑使用,企圖直接由銀行辦理匯款,因而造成銀行困擾,並暫時停止聯亞公司銀行帳戶之使用。嗣經林淑菁女士努力協商後,銀行已經同意就雙方均無爭議的款項,包括員工薪資,可逕行放款。對於王長怡女士及該員工的前述違法行為,聯亞公司董事會將會討論決議對之提出刑事告訴。
六、由於聯亞公司的電腦系統與電子郵件系統,包括伺服器,一直以來係委託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管,王長怡女士竟唆使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對於聯亞公司電腦系統與電子郵件系統的管理權限,惡意阻擋林淑菁女士對於聯亞公司員工發布訊息,又鼓動員工利用星期假日到聯亞公司辦公室竊取聯亞公司業務檔案資料,並將部分聯亞公司的員工遷移至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辦公場所工作,直接影響聯亞公司的日常營運。林淑菁女士業已以聯亞公司代理董事長的身分,代表聯亞公司,對於前述事件的主要策動者提出刑事告訴,以彰顯聯亞公司的紀律,並維護聯亞公司的利益。
七、王長怡女士又唆使聯亞公司員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任意發布公告,聲稱聯亞公司主管郭惠凱與陳珮緁等人業遭停職撤換,並誣指她們違法侵入並破壞聯亞公司保全與門禁云云,此完全是違反事實的指控。本公司茲此確認郭惠凱與陳珮緁乃係依據林淑菁代理董事長的指示,執行相關職務,並無任何違法可言,陳珮緁業經聯亞公司6月13日董事會決議確認繼續留任,聯亞公司亦將於6月21日召開之董事會,討論決議確認郭惠凱繼續留任。
八、王長怡女士對外宣稱其係UBI公司持股超過50.24%的大股東,亦是不實謊言。事實上,目前她個人對於UBI公司並未持有任何股份,且自去年9月起她便已經不再擔任UBI公司的CEO,且自今年1月起即已非UBI公司的董事長;此有經美國德拉瓦州州務卿辦公室確認(certify),並經我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驗證之UBI公司出具之Amended Annual Franchise Tax Report為證。
九、先前,本公司及UBI公司體諒王長怡女士係UBI公司的創辦人,對於UBI公司過去的發展具有相當的貢獻,且不願意將此公司內部事務對外公開,以免影響聯亞公司的聲譽,因此未立即在台灣對於王長怡女士前述離譜行徑採取法律行動,現在為回復聯亞公司的正常營運、維護本公司及聯亞公司股東們的權益、避免造成員工無所適從,本公司經審慎考慮後決定對於王長怡女士提出刑事告訴。本公司茲此強調。員工是聯亞集團最重要的資產,保障員工的利益,讓他們能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始終是聯亞集團追求的首要目標,亦是本公司當前最重要的事情。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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