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2019年12月9日晚間,一名翁姓被告遭警方查獲持有毒品,根據高醫檢驗醫學部毒物室的檢驗報告,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去年9月2日遭高雄地方法院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
本刊調查,因被告在審理過程中一再強調「我是購買愷他命(即K他命),不是海洛因」,高雄地檢署後續將翁姓民眾所持的毒品改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發現成分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不是海洛因,此外,高醫又回函雄檢表示,該份毒品檢驗的原始報告時間是2020年3月27日,儀器分析結果是愷他命,但「報告產出時誤植為海洛因」,高醫並檢附更正後的檢驗報告給雄檢,雄檢於是提起再審聲請。
高雄地院審理後發現,高醫在檢驗此案毒品包時,有二個誤植。
第一個誤植是送驗警局的文號。根據判決書,此份檢驗報告記載的送驗警局文號是「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970438500號」,但此案移送的分局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並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經高市警局鼓山分局回函才知,此案正確的送驗文號應該是「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0438500號」,而高醫也坦承,原檢驗報告是將文字號誤植,因此將原本誤植的報告作廢後,才更正檢驗報告的文號為「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0438500號」。
第二個誤植則是把愷他命搞錯成海洛因。根據判決書,雄檢重新將毒品包送交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發現,成分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雄檢去函詢問高醫,高醫回覆,該毒品包經儀器分析結果為愷他命,但報告產出時誤植為海洛因,並檢附重發的報告,確認檢驗結果為愷他命。因此,高雄地院才在今年5月12日將翁姓被告由原本有期徒刑3個月,改判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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