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台灣是法治國家,立法院立了法,行政院只有『依法行政』一途,怎麼可以不執行不副署?」如果這個說法是對的,那我們的《憲法》裡面為什麼除了「覆議」,還有「倒閣」與「解散國會」的設計?既然有「倒閣」與「解散國會」的設計,不就是預設了行政立法兩院可能的衝突?甚至是預設了行政院可以不接受或不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或預算?這其實也是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文的核心意旨,它從《憲法》的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的角度出發,告訴政客們當行政立法兩院想要翻臉的時候,有哪些《憲法》的手段與路徑可以使用。
事實上,當一個法律案(預算案、決議案)演變成行政、立法兩院的衝突時,就再也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案件,而是個政治案件。既是政治案件,它只能仰賴最高政治性的法律,也就是《憲法》規範的路徑來解決。所以這件事也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那就是當行政院已經用「不副署」中斷你立法院的立法路徑,若你立法院都還不敢用「倒閣」來反制懲罰行政院,這不就是立法院自己當初的立法只是隨性所致可拋可棄?也變相地承認「不副署」的確就是行政院用以反制立法院的「合法手段」?
台灣曾歷經長期的戒嚴,多數人習慣了行政立法合一的政治領導,因此很少有權力分立的概念。一般人總認為,立法委員是被一票一票選出來的,立法院代表「民意」,所以立法院立的法,行政部門一定要遵守,「這是我們監督制衡行政權的唯一辦法」。不過,許多人有所不知,不僅立法權代表民意,行政權也代表民意,特別是在30年前總統直選之後,台灣已經變成了憲法學上所謂「雙元民主」的國家,行政立法兩權再也沒有誰比誰大的問題,只有監督與制衡的問題。
既然行政立法兩權各自代表民意,就應該預知這兩院有一天一定會發生衝突。發生衝突,最好的方法是彼此協商,各退一步,找到一個雙方平衡的點;如果真的找不到,《憲法》也告訴你可以覆議、可以釋憲,可以倒閣,也可以解散國會讓新民意來仲裁。結果趙少康說:「我才不上當勒,這兩項權力(倒閣與解散國會)根本不對等。」徐巧芯說:「叫我們倒閣,以為我們是3歲小孩嗎?」這些政客的說法說穿了就是在怪《憲法》的設計不夠好;但不怪自己怯懦卻怪憲法設計不理想,這又怎麼稱得上是一個依法依憲的立法院呢?
立法院制訂法律,行政院執行法律,司法院審查法律,是謂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兩院衝突如果不想一下子走到倒閣解散,兵戎相見,其實還可以聲請憲法法庭釋憲仲裁。事實上,18個月前當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擴權)法案之際,行政院就是這樣做的。只是沒想到最後被宣告違憲的立法院心有不甘,先是透過修改憲法訴訟程序將違憲的可決門檻拉高到完全不合理的地步,繼而兩度全數封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終讓這個解決憲政爭端的憲政機關完全崩塌。
三權變兩權後,立法院猶如吃了無敵星星。它先是丟出各種紅包肉桶法案,以各種不同的名目為自己未來可能的選舉票倉族群加薪,繼而把各種國家預算乾坤大挪移,不斷地弱化中央的財政能力。過程中,行政權想聲請釋憲審查卻已沒有憲法法庭,不依循立法院修法案又被扣上一個不守法的大帽子。而立法院形同把行政院當行政局,但又因為名義上它根本沒執政,所以根本不用為任何不良政策的後遺症負責;藍白兩黨有權決定卻不用負責,普天之下哪裡去找這麼爽的事?
所以,當許多的法學先進在認真地討論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三讀法律案到底可以「不執行」或「不副署」,甚至行政院這樣做有沒有濫權之時,我也要請這些法學先進回頭看看過去22個月以來發生在立法院的事:是誰不斷地透過立法手段在擴張自己的權力?是誰不斷地修改台灣行之數十年的民主遊戲規則以迎合自己?是誰索性把唯一能阻止他們違法濫權的憲法法庭直接關門癱瘓?事實上,早在憲法法庭失能的那一刻,就已經注定了這一場場立法行政兩院火車對撞的亂局。
台灣的民主正在被攻擊,台灣的憲政秩序正處於一個極為危險的狀態,只要任何一個滑坡,都可能跌入萬丈深淵。此時此刻,要改變這些利之所趨的政客或許很難,只能懇求憲法法庭能儘早恢復運作,守護台灣人得來不易的民主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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