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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無期,無可期──當刑期漫長到再無期待

發佈時間2025.12.21 06:4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12.21 07:01 臺北時間

羅秉成/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律師

關於這波引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WOP)的修法爭議,可從政治與政策兩個面向切入觀察。

先從政治面向觀察,為何在「此時此刻」突然拋出此項重大刑事政策的修法議題,雖說法務部這次修法參考了美國的立法例,但美國在1980 ~1990年代建立LWOP的立法背景有其特殊性,是在治安大壞、反毒風潮的民意壓力,以及保守政治氛圍的壟罩下,逼得美國在立法上祭出重罰化的修法。

反觀台灣此次修法,並沒有治安惡化而致需朝向嚴刑化的問題,合理懷疑此次修法恐有政治考量與心理恐慌操作的動機。

113年憲判字第8號後的「政治恐慌症候群」

若要形容這次修法的政治意義,那就是去年(2024年)憲法法庭公布113年憲判字第8號(下簡稱「113憲判8」)之後產生的「政治恐慌症候群」。有人刻意操作「113憲判8同實質廢死」的輿論風向、散布恐懼,暗示若死刑犯依113憲判8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成功而被釋放,就會在社會上「趴趴走」,以此聳動誇大的渲染之詞引發民眾不安。

「恐懼」是最差的立法者

再自政策面向而言,此次修法在未經實證科學研究與理性討論的情況下,即貿然進行如此重大的刑事政策改變,這是極為遺憾的事。而且,此次修法並非單純多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選項,還鎖定其他目標對象,就是要處理那些可能經由聲請非常上訴而獲得釋放的死刑定讞者,以修法為名堵住他們通往自由的大門。

為死刑犯量身打造的「雙重封殺」

簡單來說,本次透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三法同步配套修正的目的,就是要把人「關到死」,就算法院不判死刑,也要判個「活的死刑」。即便死刑定讞個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成功,讓案件回到重新審判並改判無期徒刑,還是會面臨到立法者設計的「雙重封鎖」困境:

第一道鎖:不得假釋

根據《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草案規定,凡被判死刑確定,若再經法院撤銷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即便其犯罪行為是修法草案以前就存在,仍要適用新的「不得假釋」規定,也就是不適用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的規定。也就是,死刑犯一旦改判後是無期徒刑,就永遠出不來了。

第二道鎖:不得折抵

此外,若按照常理,死刑定讞被告在等待執行的收容期間,應該要如同羈押可以折抵刑期,然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2項草案,明文規定這些收容期間全部不得折抵,一天都不行。然而,許多死刑犯等待執行的收容期間長達二十年以上,若依照草案而不得折抵刑期,這意味著過去關的時間都白關了。

針對已相對高齡的死刑犯來說,這套環環相扣的修法幾乎預告,即便死刑被撤銷,他們也絕無機會重返社會。這種在操作恐慌、未經理性探討的「雙重封鎖」修法,比戒嚴時期的法律更為嚴苛,存有違反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高度違憲疑慮

通往地獄的善意與程序的黑箱

有人說,通往地獄之路是善意鋪成的。

113憲判8作出「死刑有條件合憲」的解釋,本意包含對死刑適用的嚴格限制。但多數大法官們恐怕始料未及,這份善意竟在刑事政策上催生出「終身監禁不可假釋」這個更折磨人且有高度違憲疑慮的刑罰政策。

在政策制定的法制程序上,完全缺乏透明性與嚴謹性。不僅缺乏充分討論、未邀請學者專家與人權團體討論、未進行人權影響評估,僅在立法理由簡略引用英國以及美國的立法例,刻意忽略大部分的民主法治先進國家不採此惡制的事實,修法品質粗糙不堪

這種「媚俗」的廉價立法,只為了迎合「把壞人關到死」的群眾恐懼心理,完全經不起合憲性與合理性的檢驗。

民主法治的黑暗時刻

這一次不分政黨的修法操作,是對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一次重挫,也是極為黑暗的一刻。如果讓這種源於恐懼、缺乏理性、違背法治原則的倒退立法通過,將是台灣民主法治莫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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