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憲政的崩壞,往往不是來自坦克進城或赤裸裸的政變,而是始於少數人「自以為崇高」的錯誤詮釋。當掌握憲法最終解釋權的機關,自認可以為了某種抽象價值而凌駕法律時,真正的憲政災難,就已悄然展開!
近日憲法法庭作成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部分大法官竟主張: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並未明文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具體程序,因此得基於所謂「程序自主權」,在必要時不受《憲法訴訟法》拘束。此一論述,表面高舉憲法,實質卻是對憲法最致命的背叛,因為它徹底無視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存在。
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明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此一條文是我國法治國原則的樞紐條款。它清楚宣示:凡涉及憲法職權之具體行使,只要需要程序,就必須由立法院以法律加以規範。這不是選項,而是憲法命令;不是枝節,而是權力分立的底線!
依此明文,國會所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司法院組織法》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皆屬於憲法明示授權下所形成的「憲法直接子法」。其功能,正是將抽象的憲法權力,轉化為可預測、可監督、可責任歸屬的制度運作。這些法律的拘束對象,當然包括——而且首先包括——大法官本身!
然而,參與本號判決的部分大法官,卻刻意將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消音」,轉而虛構出一個憲法從未授權的「程序自主權」,甚至進一步將三名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類推為「依法迴避」,不計入現有大法官總額,並藉此拼湊出形式上的表決結果。這種作法,不僅欠缺任何明文法律依據,更已構成重大而明顯的程序違誤!
從司法實務觀之,問題其實再清楚不過。無論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若遇合議庭法官拒絕或抵制評議,不問其原因,標準作法皆是等待改組、補實人數或換庭後再行評議。從未、也不可能出現僅由兩名法官作成高院裁判,或僅由四名法官作成最高法院裁判的情形。原因無他,正因司法裁判的正當性,並非來自急於做出結論,而是來自「合法組成」與「依法評議」。
司法的本質,是被動、自制,且必須嚴格受程序法拘束的主權作用。若連憲法法庭都可以因為成員意見分歧,便自行重定「現有總額」,排除不同意見者而逕行裁判,那麼所謂合議制,便只剩下外殼,司法也不再是依法裁判的機關,而是自我授權的權力怪獸!
更根本的問題在於,這樣的作法,已與憲法第八十條正面衝突。該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其中所稱之「法律」,當然不僅是實體法,更包括規範審判程序的訴訟法。若程序法僅在「我願意遵守時」才適用,那麼「依法獨立審判」就不再是憲法原則,而淪為權力者的自我宣示。
支持本號判決者,或以「憲法連續性」、或以「避免憲法法庭癱瘓」為由,為程序逾越辯護。然而,動機的自我正當化,永遠無法取代程序的合法性。一旦承認「為了守護憲法,可以不守法律」,那麼憲法將不再是限制權力的最高規範,而成為權力隨時可援引的政治語言。
司法之所以能成為法秩序的最後裁決者,並非因其「崇高」,而是因其同時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合法性,來自是否依法律與法定程序行使權力;正當性,則來自人民是否願意在心理上承認並接受該裁判的權威。這種正當性,從來不是司法機關自我感覺良好即可取得。
今日真正的問題,早已不是單一判決對錯的爭論,而是憲政路線的重大岔口:我國究竟是「法律拘束權力」的法治國,還是由少數人自行決定是否受法律拘束的審判國?當最高憲法解釋機關自外於法律,整個憲政秩序,便已失去最後的煞車系統!
守護憲法,從來不是高喊抽象價值,而是謙卑地服從那些清楚寫在憲法條文中的限制。看不見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卻高談憲法至上的大法官,或許仍自認在捍衛憲法;但歷史終將清楚記錄:敗壞法治國憲令的,正是這種「自以為正確的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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