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仁/退休檢察官
北車無差別砍殺案發生後,社會大眾質疑警方反應過慢,未能在第一件殺人後及時逮人,致歹徒漫遊街頭繼續為惡。此事不僅牽渉到警方的人力訓練和運用,還牽渉到一個重要的法制面問題,就是建置「即時人臉辨識系統」的法律遲未立法。
即時人臉辨識系統是在多處監視器加設人臉辨識功能(含分析步態gait,所以可以破解易容),再從遠端即時(real time)找出特定對象的當下行踨或查明其真實身分的科技偵查。它是一種現在進行式的操作,而不是在事後調取監視畫面找人。後者警方早已運用多年,其法律依據由個資法處理即可,但前者是全面性地對所有行人進行即時人臉辨識,侵犯隱私權之程度已高於後者,不少人因此認為已屬監聽層級的憲法問題。
其實即時人臉辨識系統在民間早在運用,有些賣場在客戶一進門就由人臉辨識獲知其身分,並獲知該客戶從貨架取下何物,一直到結帳為止。但這種操作基本上是建立在店家與客戶之約定,亦即,有經過當事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所以其合憲性沒問題。但由公家針對所有路人來做,即會被人質疑侵犯人權甚或被指責「想搞極權國家的全民監視」。
我國的科技偵查經過近多年的努力,終於在去年七月訂進去刑事訴訟法的「特殊強制處分」專章中,但未把人臉辨識包括進去。所以解決之道應是增訂一個新法條將其法制化,並編列預算開始建置公部門的相關系統。但立法者至少應注意幾點才不會發生合憲性問題:(一)只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只限於無差別攻擊之重大公安案件已發生,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即將發生,而有立即逮捕之必要時(三)事先須經法院許可,情況急迫時則事後許可(四)此系統啟動時須經當地檢察長、警察局長與縣市長或其等授權之人會同為之,並於個案實施後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以排除「假刑案之名,行政治偵防之實」之疑慮。
在立法之前,私部門(含大型賣場、百貨公司與餐廳書店)基於保護客戶之考量,其實可以用告示方式取得客戶之同意,使用即時人臉辨識系統對所有進門之人做分析,其比對之檔案圖像包含具體的人物(黑名單)及抽象的外型動作(例如蒙面、穿雨衣或投擲物品),如有相符,保全人員即可驅前做必要之防備。
無差別砍殺事件所引發的治安危機,不是爭吵那位首長要負責的政治口水能夠解決,誠望藍白綠陣營能互相拋棄猜忌,從制度面集思廣益共商對策。公部門人臉辨識系統法制化,或許是立委們開始大和解的最佳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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