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德國科隆大學法律學博士
立法院於14、15 兩日舉行彈劾賴清德總統的公聽會,賴清德說:「我不貪不取,為什麼要彈劾我?」多位學者認為,這樣的說法不是單純的政治傲慢,而是典型的無知、無恥和無賴!
因為歷史一再顯示,錯誤的政策比貪污可怕、循私在政府組織安插樁腳也比貪污可怕,而濫用公權力,亂花人民的血汗納稅錢,更比貪污可怕!
在一個憲政民主國家中,總統是否應被彈劾,向來不是以其是否「貪污」作為唯一標準,而是總統有無忠於憲法、是否濫用公權力、以及是否違背誓言,破壞憲政秩序等,作為檢視標準!
因此,我們就以此標準來檢視,賴清德是否應受彈劾!
首先,賴清德在就職時曾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但這一年七個多月以來,他不僅屢屢違反此一憲法忠誠義務誓言,更濫用權力、掏空憲政機制,其作為早已達到應受彈劾之標準!
我們也可以依序整理賴清德違憲亂政的重大惡行,以逐點說明他為什麼應受彈劾!
一、賴清德背棄自己親口承諾的憲政改革
賴清德在競選總統期間,公開表示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他深知總統「有權無責」所造成的體系性災難。他因此承諾,當選後要召集朝野協商、推動憲政改革,使行政院長之任命,要經立法院同意,讓行政權真正對代表民意之國會負責!
但他當選後,卻從未召開朝野協商,也未提出任何憲政改革規劃,而行政院長之任命,更全由他一人恣意決定。
賴清德不是無知無能,而是故意背棄其憲改承諾;他不是忘記憲改,而是根本無意啓動。他深知現行憲法賦予總統巨大權力,於是選擇享受權力、逃避應負責任,這形同圖謀私利,故意在中華民國憲法災難傷口上,再灑一把鹽,任令憲政繼續敗壞!
二、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使弄行政院長不依法向立法院負責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這是臺灣現行憲政制度中,最重要的民主機制。
然而,賴清德卻刻意使弄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對立法院負責、不依法行政、甚至公然使弄卓榮泰對抗國會已三讀並覆議後的一些法律,如提示行政院長 不副署、不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假借權力分立之名,否決立法院決議,創造違憲的「實質否決權」。殊不知,憲政史上,權力分立制衡之設計,原本就是要立法權與司法權來制衡國王龎大又集中的行政權的,而行政權是要對立法權負責的!
賴清德上述種種行為,已造成行政院長,不向立法院負責,而直接向總統個人效忠。憲政秩序被顛倒,權力分立被掏空,民主制衡機制全面失𤫊!這是非常惡劣的,總統濫用職權操控行政院的行為,更是嚴重破壞民主制度的違憲行為!
三、違背憲法第 72 條:「應於十日內公布」法律之義務
憲法第 72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然而,賴清德公然違反憲法此一規定,以行政院長「不副署」為藉口,拒絕公布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並經覆議維持的法律。甚至扭曲憲法程序,創造完全不存在的,總統對法律是否有違憲之審查權。甚至以政治語言,公開聲稱「立院濫權」,恣意違反憲法。
當一位總統拒絕遵守憲法明文應於十日內公布法律之程序規定,他不僅是政治上失格,更是犯了世界各國均屬高度可彈劾之違憲惡行!
四、策動大罷免:以總統、黨主席之尊介入,打壓國會多數
賴清德上任後最引人側目的,就是他 一整年策動大規模大罷免,包括:公開要求綠營支持者全面動員;以總統、民進黨主席身分下達政治訓令;透過行政院長、部會首長下鄉宣講與黨團共同操作;將罷免作為「弱化國會多數」的工具。
其目的就是 打壓人民選出的國會多數、削弱憲政制衡力量、意圖恢復一黨獨大時代的政治控制力!
總統是國家元首,不應介入罷免,更不能把罷免當成鞏固政權的武器。這種行為已涉及《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之正當行使,更是民主國家最忌諱的國家元首用公權力介入,打壓民選之多數國會。這是 制度性破壞民主,其危害遠遠超過貪汙!
五、敗壞司法公信力、癱瘓監察院、操弄民粹妖魔化國會
賴清德的違憲亂政並不限於,使弄行政權不依法行政,不向立法院負責及打壓國會,他更滲入司法與監察體系搞怪。特別是,
1. 干預、影響司法輿論,破壞司法中立形象
賴清德公開為「五大法官枉法裁判」背書,讚揚其違法程序的判決,這形同鼓勵司法機關繼續偏離憲法亂判,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
2. 監察院功能全面癱瘓
監察權本應監督行政濫權,但媒體指出,賴清德不准整年請病假的監察院長陳菊辭職,嚴重弱化監察功能,特別是以總統影響力,讓監察院對行政失能、軍購爛案、光電弊案全無作為,致使監察權形同虛設,喪失憲政制衡功!
3. 玩弄民粹,不盡忠總統職務,卻以「下鄉、下海」宣講造勢活動方式,攻擊國會。賴清德不斷以民粹話術操作公共議題,下鄉演出、下海作秀,透過影片與演說誤導民意,將立法院正常行使權力貼上「濫權」、「獨裁」標籤,在群眾面前妖魔化國會多數決。
這些行為根本不是總統應該做的事。總統若享用總統禮儀、尊榮特權,把人民當成個人造勢工具,是嚴重敗壞憲政民主秩序的惡行!
結語:賴清德不得以「我不貪」推卸違憲亂政責任
如上所述,賴清德惡行所犯的,是違反憲法忠誠義務,破壞依法行政,行政院向立法院負之機制;不公布法律、違反憲法規定程序;操控罷免、干預主權在民憲政制度;破壞司法與監察機關職能;玩弄民粹、煽動群眾對抗國會等罪行!因此,人民和國會自應可依憲法公開聲討並彈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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