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斌/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副教授
近日媒體報導指出,經濟部擬將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的公投範圍,縮小至鄉鎮層級,並在草案中設計所謂的「回頭機制」。表面上,這項設計被定位為強化地方自治與民意參與的制度調整;然而,若從整體能源治理與風險分配的角度檢視,這樣的制度調整反而可能引入新的結構性風險。
高放射性核廢料的風險,並不會因行政區劃而消失。其影響跨越世代、跨越地理界線,也涉及國家安全與環境承載能力。將最終處置視為單一鄉鎮可決定的事項,在政治操作上或許能降低短期阻力,卻在制度設計上模糊了風險責任的歸屬與承擔層級。當決策權被限縮於少數選民,後果卻由整體社會共同承受,這樣的安排,本身即構成一項值得嚴肅檢視的制度問題。
從民主程序來看,公投原本是處理「影響全體人民」重大公共議題的制度工具。當公投範圍從全國層級下修至地方層級,這樣的調整,與其說是民主深化,不如說是對民主適用範圍的重新界定。核廢料最終處置的影響早已超出地方行政界線;若僅由局部地區行使決策權,卻未同步建立全國層級的討論與責任分配機制,形同一種「外部化風險、內部化決策」的制度性不對稱。
至於草案中提出的「回頭機制」,在制度設計上看似提供彈性與保障,實際上卻可能成為延宕決策的工具。當程序被設計為「可以反悔」,它往往被用來緩解政治壓力、延後衝突浮現的時間點,而非正面回答核廢料最終去向的核心問題。真正的制度保障,不在於事後保留退場空間,而在於決策前是否完成必要的資訊揭露、風險評估與全國層級的公共審議。
這樣的爭議,其實反映出台灣能源政策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矛盾。公共討論經常聚焦於核電是否重啟、供電是否穩定,卻將核廢料處置視為可以延後處理的政策末端問題。然而,核廢料從來不是核能政策的附屬工程,而是其不可分割的核心承諾。若在最終處置階段才壓縮決策範圍,實際效果更接近於責任分散,而非制度性承擔。
國際經驗提供了清楚對照。芬蘭與瑞典在推動核廢料最終處置時,歷經長時間的科學評估、公開審查與社會授權程序,強調的不只是技術安全,更是全社會對風險分配與補償機制的共識形成。若台灣在缺乏全國共識的情況下,選擇將決策權限限縮至鄉鎮層級,更可能加劇社會對立與信任流失。
歸根究底,核廢料的風險不可能由單一地方承擔,它本質上是一項全國性的制度責任。核廢從來不是地方層級可以獨立回答的選擇題,而是一項必須在全國層級正面承擔的治理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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