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永福/退休律師
京華城的宣判日正在倒數中,柯文哲的辯護律師辯稱容積率的增加乃都委會的行政裁量,柯文哲沒有明知違法問題。真的是這樣嗎?
在法律實務中,行政裁量的正當性,取決於「程序的純潔度」。一旦行政決策過程受到外力介入或特定人指使,該裁量即因「過程不純潔」而喪失合法性。針對京華城容積獎勵案,結合目前已知事證,其違法性已不能單純地用「裁量空間」來卸責。以下針對本案涉及之「裁量逾越」與「裁量濫用」分別論列說明之:
一、 裁量逾越之違法:法源基礎的崩壞
所謂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的權限,超越了法律授權的範圍。易言之,機關做了法律根本沒有准許它做的事。
京華城基地不具備《都市更新條例》之法定條件,但行政機關卻逕自比照都更條例,創設「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及「宜居城市」等名目給予 20% 容積獎勵。此舉已超出《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施行細則之授權範圍。
徵之前都委會委員曾光宗教授曾於審議中明確質疑該案「無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在缺乏法律授權下,透過行政裁量自行擴張容積給予範圍,即屬「法外利用公器施恩」,構成典型的裁量逾越。
二、 裁量濫用之違法:程序純潔度的汙染
所謂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雖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但其動機、目的或過程違反了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根據彭振聲證詞,此案係由前市長柯文哲親自交辦並批示「積極辦理」。行政決策本應基於都市計畫專業判斷,若受特定陳情人(如應曉薇、沈慶京)之外部干預,將私人利益與公共容積強行掛鉤,即屬目的不當。
裁量必須基於完整且未受汙染的資訊。媒體報導及相關證詞指出,部分持反對意見的專業委員(如王价巨、黃台生、郭中瑞、曾光宗)未獲續聘,且前都發局長黃景茂坦言係在「市長交辦」壓力下配合作業。此種透過人事任免與行政施壓誘導出的「審議共識」,已從根本上汙染了專業判斷。
倘若行政機關僅針對特定對象(威京集團)量身打造優惠條件,而其他同類型地主無法獲得同等待遇,該裁量即具備偏私性。佐以朱亞虎坦承之行賄情節與容積率取得之關聯性,益證實此裁量乃基於非法對價關係,而非公共利益。
過程不純潔,結果自然違法:
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並非行政機關的法外特權,其必須建立在「程序純潔」的基石上。若證實柯文哲、彭振聲、黃景茂等人在程序中存在非法干預,甚至伴隨朱亞虎所承認的行賄對價關係,則都委會的決定僅是違法圖利行為的「形式包裝」。
京華城案的違法本質在於「裁量逾越」切斷了其法源正當性,而「裁量濫用」則徹底摧毀了程序的純潔性。當行政首長跳過常規、過濾反對聲音,並將公眾容積轉化為特定財團的暴利時,這早已不是「行政裁量」的範疇,而是對法治國家行政程序最嚴重的汙染。「過程不純潔,則裁量受汙染;行政干預在前,專業判斷即失所依據。」裁量權絕不能成為圖利財團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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