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耀南/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榮譽理事
2026年5月1日開始,中國把一件事情正式制度化: 民營企業的犯罪標準,全面對標公務員與國企,這句話翻成白話是什麼?民營企業,不再只是企業。而是「準官僚體系的一部分」。在中國的台商如果仍將施行的相關新規,理解為一場單純的「反腐技術升級」,那恐怕低估了其制度意涵。這並非只是法條修補,而更接近於一場對「市場—權力關係」的重新界定。當民營企業的刑事責任標準逐步與公職體系與國有部門趨於一致,其象徵意義不在於「更公平」,而在於市場主體被納入同一套紀律框架之中。這意味著,民營經濟作為相對自主空間的制度邊界,正出現實質性的收縮。
這種變化,可以被理解為一種「低可見度的收編」。與過去以產權轉移為核心的國有化不同,當前更接近於透過制度設計,將企業運作嵌入國家治理邏輯之中。企業仍保有形式上的市場身份,但其決策結構,正逐步受到非市場性約束的影響。若從行為經濟的角度觀察,這等同於在企業決策函數中,引入一個無法量化、卻具有優先性的「政治風險變數」。
這樣的制度安排,在中國歷史經驗中並非全然陌生。五〇年代的「公私合營」,透過產權重組完成對資本的整合;而當前的路徑,則更偏向透過規則同構與風險再分配,達成對行為邊界的控制。差異不在於是否控制,而在於控制的技術——從外在強制,轉向內在化約束。
其中,最具關鍵性的變化,在於「可處罰性」的擴張。當刑事規範的適用範圍與解釋空間同時擴大,市場主體面臨的不僅是違法風險,而是一種結構性的不確定性。這並不必然意味著執法會全面強化,但在預期層面上,已足以改變企業行為。換言之,即使在沒有大量實際打擊案例的情況下,「潛在可處罰」本身,就足以構成有效約束。
這種治理模式,在比較政治的語境中,常被歸納為一種「威懾性合規」(deterrence-based compliance):國家不需要持續高強度介入,只需維持規則的模糊性與可動用性,即可誘發市場主體的自我調整。在此邏輯下,企業的最適策略,往往不再是風險承擔,而是風險迴避;不再是創新擴張,而是行為收斂。
這一轉向,與既有研究中對「反腐機制」的觀察形成呼應。既有分析指出,反腐在中國政治運作中,同時承擔紀律整頓與權力重組的雙重功能,而其效果並不限於個案處置,而在於塑造整體行為預期。 若將此邏輯外推至經濟領域,可以觀察到類似的機制:制度的重點,不僅在於懲罰違規者,更在於透過不確定性,重塑所有行為者的決策邊界。
在此背景下,政策層面的「支持」與「管控」並行,便不必然構成矛盾。一方面,透過《民營經濟促進法》等措施維持投資與就業的基本動能;另一方面,透過刑事規範與監管擴張,確保資本運作不偏離政治可接受範圍。這種看似拉扯的政策組合,實際上更接近一種功能分工:前者維持經濟活性,後者設定行為邊界。
因此,問題不在於中國是否在「市場」與「國家」之間搖擺,而在於兩者之間的階序已被重新確認——市場可以被保留,但其自主性將受到制度性限制;資本可以運作,但需在可控範圍內運作。
從長期效果來看,這種制度安排可能導致一種「低動能均衡」。當企業普遍提高對非經濟風險的權重評估,投資與創新的門檻將隨之上升。在此情境下,理性選擇未必是擴張,而可能是延遲決策、降低曝險,甚至策略性退出。這並非個別企業的問題,而是整體激勵結構改變的結果。
值得強調的是,這種轉變未必會立即導致劇烈衝擊,而更可能以漸進方式展開——表面上,市場仍在運作,企業仍在獲利;但在行為層面,風險承擔意願與制度信任,正同步下降。當這種變化累積至一定程度,經濟體的活力與預期,將不可避免地受到侵蝕。
這或許正是當前中國經濟面臨的更深層問題:不是市場是否存在,而是市場還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自身邏輯運作。當「安全」與「可控性」逐步上升為優先原則,市場機制並不會消失,但其功能,將被重新定義。
而一旦市場不再承擔創造不確定性與突破既有邊界的角色,它也就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市場,而更接近於一種被制度框定的配置工具,就是習近平的國進民退的一種操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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