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預算會延宕,但制度不能被拖垮。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延宕至今,問題早已不只是「審不審」,而是制度是否仍被尊重。當預算審議跨過三個月法定期限,《地方制度法》第40條所設計的機制即已啟動—不是讓爭議繼續延燒,而是強制讓制度往前推進。
換句話說,期限一到,規則就已改變。內政部於4月27日召開協商會議,邀集各方對話,並提出明確建議:針對馬太鞍溪堰塞湖重建經費,以及財劃法修正後的補助機制,由縣長赴議會專案報告,釐清爭點。這不是新的政治攻防,而是讓卡住的預算回到可以處理的軌道。
問題不在解方,而在態度—是否願意承認制度已經進入下一階段。然而,輿論場上仍有觀點,試圖將這起地方預算僵局,類比為立法院對中央總預算的「退回」或「重編」。此說乍聽合理,實則錯置制度本質。
國會審查中央預算,是權力制衡;地方預算逾期未審,則是制度失靈後的補救機制。一者屬正常運作,一者屬異常修復,兩者性質截然不同,無從比附。若連此一基本差異都被忽略,不只是誤解制度,而是在塑造一套不存在的規則。
更關鍵的是,當法定期限已過,預算審議就不應再回到原點。否則,「先拖延、再主張審議權」將成為可被複製的操作模式。未來各地議會皆可先讓預算空轉三個月,再回頭要求主導權。
這不是監督,而是對制度的消耗。一旦此種模式成立,預算將失去終點,行政運作也將長期陷於不確定狀態。最終被消耗的,不是政府,而是民眾的公共利益。
更嚴重的是,「逾期仍欲主導」的主張,實際上已侵入行政權的核心領域。預算編列與執行自有其分際,一旦界線被模糊,權力分立也將隨之鬆動。這才是真正的風險所在。
回頭看本次協商,其實已提供一條務實路徑。中央並未否認重建需求,也未否定地方財政壓力,而是強調應在既有制度架構下處理,包括財劃法與相關特別條例的整體規劃,而非任意於地方總預算中重複編列。
說得更清楚:不是不能做,而是不能違序而為。花蓮縣政府的立場亦相當明確—預算必須通過、重建必須推動、財政必須穩健、程序必須合法。這四者本應並行,而非相互牴觸。
問題從來不是「要不要做」,而是「要不要依規則做」。尤其汛期將至,防災整備、基層建設與社會福利均不容延誤。預算每多卡一天,代價就多一分,最終承擔的,仍是地方居民。
府會關係可以競爭,但不能失序。若議會長期未能完成審議,卻於期限後試圖重新掌握主導權,社會自然會質疑:這究竟是監督,還是拖延?是制度運作,還是權力拉扯?
協商的目的,是讓事情往前走,而不是讓權力持續僵住。制度也不是可以任意拼裝的工具。中央與地方,各有其角色與界線,一旦混用,只會讓原本就脆弱的治理更加混亂。
此刻最需要的,不是更多似是而非的類比,而是回到制度本身。預算不能無限期等待,制度也不會為拖延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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