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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長鎮:台灣應立法遏止「低強度灰色恐怖主義」的蔓延

發佈時間2026.07.13 06:3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13 20:00 臺北時間

楊長鎮/前客家委員會主委

矢板明夫在台遭受來自境外的預謀攻擊,表面上是一名媒體人評受到身體暴力侵害,但若放在他長期批判中國威權、參與台灣民主公共討論脈絡中,這起事件就不只是單一個人的傷害案。

當一個人因其政治立場、媒體工作或公共發言而遭攻擊,被威嚇的就不止當事人,還包括所有持相近立場並相信在台灣可以自由發言的人,從而壓縮民主社會公共意志的形成空間。這正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複層政治暴力犯罪。

這並不是孤立事件。

2019 年,香港歌手何韻詩在台參與撐香港活動時遭潑紅漆;2020 年,日前剛病逝的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在咖啡店遭預謀潑漆攻擊。再往前看,香港民主人士來台曾遭暴力接機,台大「中國新歌聲」事件學生遭攻擊,校園連儂牆也曾遭破壞。這些案件的型態、強度與司法結果各不相同,但共同之處在於:攻擊對象往往具有明確的政治象徵性,攻擊行為常發生於公開場合,暴力強度未必極高,卻具有高度展示、羞辱與威嚇的效果。

台灣司法處理此類案件時,常回到傷害、毀損、恐嚇、妨害公務等基礎罪名。林榮基案一審判被告三到四個月,二審加重到六至八個月,都在易科罰金範圍,就是當一般傷害處理。這當然有其罪刑法定上的認知,法院不能在法律之外創造罪名。然而,若司法評價只停留在表層傷害,例如傷勢多重、財損多少、是否可易科罰金,就容易低估此類犯罪的真正危害:透過攻擊具象徵性的人向整個群體傳達訊息:你們若繼續發言、批判就可能成為下一個目標。

我稱此類犯罪為「複層政治暴力犯罪」,因其其外觀可能只是傷害、恐嚇、毀損或妨害自由,但同一行為其實具有多個層次的法益侵害與政治功能。

第一層,是對直接被害人的個人法益侵害,包括身體、自由、人格、財產與安全感。第二層,是計畫性或組織性犯罪,包括預謀、施行、錄影、逃逸安排、資金來源與組織協力等。第三層,藉由攻擊特定人而向持相同或相近立場者傳遞恐嚇訊號,使其不敢參與民主生活,這是對民主社會公共意志形成之恐嚇。第四層,若涉及外國或敵對勢力的發動或配合,即可能上升為對台灣憲政民主及國家安全之破壞。

這種分析可以從國外的「仇恨犯罪」立法例印證。仇恨犯罪並非只是「一般犯罪加上一個惡劣動機」。它的直接被害人固然是個人,但所意圖侵害或事實侵害的最終對象往往是該個人所代表、所屬的群體;藉由特定人的受害,對整個群體製造恐懼與排除效果。若司法只看見直接被害人的傷勢,就看不見種族、宗教、性傾向等社群的安全感、尊嚴與平等地位受到的侵害。

在現行法律尚未完備之前,檢方偵辦此類案件,不應一開始就將其限縮為普通傷害或毀損,而應完整調查犯罪動機、預謀分工、跟蹤守候、錄影傳播、資金來源、境外聯繫、組織協力與逃逸安排。起訴時,即使罪名仍是傷害、恐嚇、強制、毀損或妨害自由,也應在犯罪事實中清楚呈現其政治恐嚇、群體寒蟬效果與可能境外勢力關聯,並相應複層犯罪性質而求刑。

法院量刑時,也不應只以表層傷害程度作為判斷。現行刑法本已要求法院「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與損害」。準此,若受攻擊對象是因政治立場、媒體工作、公共倡議、流亡身分或民主參與而遭鎖定,法院即應明確評價其對公共表意、群體安全與民主意志形成的危害。這不是要求法院因被告政治立場而加重處罰,而是要求法院完整評價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司法不應在罪名上逾越罪刑法定,但也不應在事實評價上自我限縮而無視犯罪所傷害之更大群體或更高法益。

更進一步,行政院與立法院應正視現行法制缺口。第一,台灣應建立仇恨犯罪或偏見動機犯罪法制。形式可以是制定專法,也可以在刑法中增列偏見動機加重條款,以保護受直接、間接侵犯之群體,如族群、宗教、性別認同、身心障礙等身分特徵,及基於不同政治理念的公共事務或民主參與者。這不是保護特定社群或政治立場,而是保護所有人不因其族群、宗教、性傾向或政治表意而遭暴力、恐嚇或報復。

當然,台灣應建立更完整的外國干預與跨境鎮壓防制法制。現行反滲透法已有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干預民主政治的功能,但適用範圍仍偏向選舉、公投、遊說、政治獻金、聚眾與妨害集會等特定行為。未來應考慮修正反滲透法,或另訂外國干預及跨境鎮壓防制法,處理受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控制或協調,而以暴力、脅迫、恐嚇、跟蹤、監控、騷擾、散布個資、威脅家屬等方式,壓制在台公共表意、媒體工作、宗教自由、學術研究、集會結社或民主參與的行為。這類犯罪我稱之為「低強度灰色恐怖主義」,因其本質上即在製造恐怖以攻擊社群之生活安全,並藉以達成對一國家或社會共同意志之壓制或扭曲。

當然,這類立法必須嚴守民主法治原則。法律不能處罰思想、立場或單純言論;不能因親中、反中、統派、獨派或任何政治立場本身而入罪。國家要處罰的,必須是具體非法行為:暴力、脅迫、恐嚇、跟蹤騷擾、秘密代理、境外資金隱匿、組織協力與實質危害。唯有如此,反制政治暴力與境外干預才不會反過來傷害民主自由。

民主台灣不能容許低強度恐怖主義被降格為普通治安事件。檢察機關與法院固然不能逾越罪刑法定原則,但也不能只看見表層傷害,而看不見犯罪對群體安全、公共表意、民主意志形成與憲政民主秩序的多層次侵害。行政院與立法院更應補足仇恨犯罪、政治恐嚇犯罪、外國干預與跨境鎮壓防制法制。

民主社會的底線,不只是人民可以投票,更是人民可以免於恐懼地發言、集會、批判與參與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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