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68歲一名婦人因無業且患有輕度聽力障礙,無奈只能靠老人補助維生,因此她向法院聲請,希望女兒能夠扶養她,然而最終卻遭法院駁回。
婦人由於健康狀況不佳、無法工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該名婦人僅靠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每月提供的7759元老人補助維生。由於健康狀況不佳、無法工作,她的存款僅剩1131元,生活陷入困境。
而主計總處公布的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萬4663元為標準,為求基本生活保障,婦人向法院聲請,希望其唯一的女兒應依法履行扶養義務,按月支付2萬4663元扶養費,直至她死亡為止。
該名婦人僅靠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每月提供的7759元老人補助維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然而該名女兒卻提出DNA鑑定結果,證明雙方並無親子血緣關係,主張自己並非婦人的親生女兒,無需負擔扶養責任。該名女兒表示,去年5月28日,她曾經由法務部調查局進行DNA鑑定,結果確認她與婦人之間並無血緣關係,因此她並不符合法律上需承擔扶養責任的標準。
法院駁回婦人的聲請。(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女兒強調,自己與婦人並非母女關係,依法不應被強制支付扶養費,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聲請。法院審理後認為,婦人的經濟狀況確實困難,屬於需要扶養的對象。然而根據DNA鑑定結果,確認婦人與女兒之間並無一親等的血緣關係,因此雙方的法律上親子關係並不存在。
法院指出,依據《民法》規定,扶養義務應建立在親屬關係基礎上,DNA鑑定顯示,兩人並無血緣關係,該名女兒並非婦人的法定子女,依法無須承擔扶養責任。最終法院認定婦人的聲請於法無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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