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客抱怨,租在新北市土城的公寓,租屋合約還沒到期,房東卻突然說,每個月算在租金裡的公共用電,要從150元漲到250元。由於整棟樓都是房東的,總計有8戶租客,等於一個月收2千元。但房客向台電詢問,公用電費2個月不到1千元,等於房東倒賺。對此房東回應,是搞錯租客的租期,下次續約時才會調漲。
走進樓梯,白天光線照明還算可以,但往上走,樓與樓之間的部分樓梯間,有的看得出已經很久沒裝電燈;還有明明有電燈,燈管卻早就壞掉,燈只是擺好看的。這還沒完,電梯貼上直達5樓,因為只有房東一家人能搭,住在這棟公寓的租客就不滿,這樣為何還要多收公共用電?
租客K小姐:「3月5號付房租的時候,她跟我說每一戶都要多收250塊公共電費,那房東自己坐電梯。」
租客抱怨,目前的租約到年底,合約包含公共用電150元,月租15650元,沒想到上個月房東突然通知,5月起公共用電再漲100元。問為什麼,房東就沒回應了。
租客K小姐:「我覺得這樣很不合理、很誇張,每個月這樣等於說她倒賺電費。她都說沒有、沒有用,她說我私底下跟你們講,我說什麼叫私底下跟我講?」
更讓房客不能接受的是,整棟公寓房東住5樓2戶,1到4樓總共有8戶,每戶公共用電250元計算,等於一個月收2千元。但詢問台電整棟樓的公用用電,2個月不到1千元,房東等於每月多賺3千塊。
我們詢問房東,她澄清是搞錯租客的租期,下次續約才會調漲。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長曹筱筠:「合約如果還在進行當中,其實房東要調整任何契約條款,調整要雙方同意;我們約定好什麼事項,就必須尊重契約的精神。」
對此法界人士表示,如果合約期內漲價,沒經過雙方合意,這就違反民法契約精神,房客能拒絕支付。說是這樣說,偏偏租賃市場長年一屋難求,租客一向沒太多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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