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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注意!結婚禮金贈與有撇步 這招可省6萬稅金

發佈時間2025.04.18 09:3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2 10:19 臺北時間

子女婚嫁是人生大事,許多父母會在此時贈與禮金或財物表達祝福,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父母於子女結婚前後六個月內贈與的財物

子女婚嫁是人生大事,許多父母會在此時贈與禮金或財物表達祝福,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父母於子女結婚前後六個月內贈與的財物,只要每人不超過100萬元,即可不計入年度贈與總額,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根據現行規定,自111年1月1日以後,個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換言之,父母除可各自享有年度244萬元的免稅額外,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內,還可額外各自贈與100萬元給子女,該部分不列入贈與總額,亦無需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結婚,王先生夫妻在113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婚嫁期間分別贈與女兒禮金,其中王先生贈與350萬元,王太太贈與344萬元。

由於婚嫁贈與部分各有100萬元免稅額,加上244萬元年度免稅額,王太太贈與金額未超過344萬元,無須申報亦無需繳稅;而王先生則因超出免稅額6萬元,需繳納贈與稅6,000元(350萬元-244萬元-100萬元×10%)。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雖合併當年度其他贈與後未達244萬元免稅額者,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仍應保留資金流向資料,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存摺影本、定存單等,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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