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王姓機車維修員,與同學有嫌隙,竟將對方被側錄的不雅影片放到臉書上,並註記片名,同學發現後憤而提出告訴,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王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對方造成的傷害程度,依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徒刑,得意科罰金9萬元。
判決指出,21歲王姓男子與對方是同學關係,只因與對方有嫌隙,竟在去年5月26日,將對方在交友平台上遭側錄的不雅影像上傳到臉書上,更註記「片名:沒錢嫖妓網路找刺激」等文字。
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王男只因與對方有嫌隙,就張貼對方的不雅影片供不特定人觀覽,造成對方名譽、隱私傷害,考量他過去並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對方造成的傷害程度,依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徒刑,得意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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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若觸犯法將以刑法235條中的散布猥褻罪,非自願遭散布之成人性影像已有刑法319-3條專法、兒少性影像遭散布則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作為規範,提醒民眾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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