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人夫阿中(化名)2022年5月20日與妻子結婚,婚後育有1子,未料妻子結婚不到2年,就與阿墩(化名)發展出親密關係。阿中氣憤提告後,法院判阿墩須賠償12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墩與阿中為前同事關係,卻在明知阿墩與其妻子為夫妻關係情況下,於2024年與阿墩妻子發展婚外情,並在今年1月10日、2月3日被抓包與阿墩妻子親吻及擁抱。
阿中透過家中監視器,驚見如此「侵門踏戶」行為,悲憤對阿中提告,索賠精神撫慰金50萬元。阿墩雖不否認指控,當庭表示對阿中感到抱歉,並稱已自行離職,現開計程車維生,但主張求償金額過高,請求法官駁回。
法官審酌後認為,阿墩明知對方為已婚人妻,仍與對方交往,行為踰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顯然侵害阿中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再考量雙方財力,應以賠償12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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