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退役士官13年前性侵當時未成年的小姨子,案發當時雖未被受害少女提告,但多年後與妻子進行離婚訴訟時,進行錄音對質當下舊事重提,被害少女以該錄音正式提出刑事告訴,高雄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這名退役士官10月有期徒刑,被告提起上訴,近日遭高雄高分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這名前士官犯案時還在服役,與妻子同住在苓雅區的娘家,同住的還有岳母、妻子的弟弟妹妹,當時妻子產後身體虛弱,小舅子因病住院,岳母在醫院陪護;他趁機在夜裡闖入小姨子臥室,撫摸對方私密處,小姨子被嚇得不知所措,隔天向姊姊哭訴。
事發隔天,這名前士官妻子與岳母向他興師問罪,他坦承做錯事下跪道歉,以求得岳家原諒,多年後他與妻子為了離婚官司進行錄音對質,過程中妻子舊事重提,前士官也在錄音中回答「我摸她」、「她國一,13歲」,此段錄音也成受害少女提告的證據。
妻子在錄音對質後,妹妹持錄音正式提告;高雄地院審理時,這名狼姊夫前士官否認犯行,辯稱妻子因為離婚訴訟而挾怨報復;但法院勘驗錄音譯文,並綜合證詞,法官認為該前士官在妻子懷孕生產期間行為不當,妻子與被害少女證詞一致,依照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前士官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被害人提出補強證據,指被告曾透過妻子轉達道歉,承認行為「非常過分」,合議庭認定原判無誤,維持原判刑度。
律師指出,刑法對強制猥褻罪的最長追訴期可達20年,類似遭遇的被害人勿放棄行使權利的機會,法院對性侵害案件不會因為時間久遠而輕忽審理,就算加害者曾得到被害人親屬原諒,只要被害人正式提告且證據成立,仍將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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