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與女友同居,去(2024)年4月某日凌晨1時許,男子主動褪去女友底褲,且不顧其反抗,性侵得逞。女友憤而報警處理,檢方依家暴妨害性自主案提起公訴,經台南地院審理,男子強制性交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女友在台南同居,去年4月某日凌晨1時許,男子於住處女友房間內,強脫女友底褲,儘管女友不願意,反抗並叫喊「很痛」「我不想要」等語,但男子仍繼續性行為,最終強制性交得逞,女友因此報警處理。
男子在警詢及偵查時,均承認犯罪事實,且女友體內也採集到方男之DNA,檢方認定方男涉犯強制性交罪,又因男子及女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之「家庭成員」,依家暴妨害性自主案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審酌,男子為滿足一己性慾,違背女友之意願對其強制性交,嚴重侵犯女友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造成女友身心嚴重受創,另考量男子始終坦承犯行,迄未與女友達成和解,女友所受之損害尚未得到填補之犯後態度,判處男子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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