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醫師阿明(化名)遭爆與診所女員工小珊(化名)長達14年的婚外情,原配妻子花花(化名)長年被矇在鼓裡,直到阿明提出分手,小珊氣憤揚言要向花花攤牌。花花震怒提告小珊侵害配偶權並求償5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珊明知對方已婚,仍介入他人婚姻,判賠3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內容,花花平日身兼補習班英文老師與診所管理工作,協助阿明打理2家診所,並負擔照顧家庭重任,兩人結婚超過30年,卻渾然不知丈夫與女員工小珊發展婚外情長達14年。
兩人地下情會曝光,是因阿明向小珊提出分手,小珊不甘心,傳訊揚言要找花花攤牌。結果尚未「正式對決」之前,花花便察覺小珊上班神情異常,主動追問下揭發長年外遇內幕,震驚不已,氣憤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小珊破壞她的婚姻與家庭,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面對訴訟,小珊辯稱自己是被騙的一方,並聲稱從未得知阿明已婚,也不曉得花花是「醫師娘」,她之所以與阿明交往,是因為男方不斷釋出錯誤訊息,讓她以為自己才是正宮。甚至他們出遊時,阿明也毫不避諱,使她誤信這段感情具有正當性。
不過,法官不接受此一說法。認為小珊身為診所員工,若有心查證,只需向其他同事簡單詢問,即可知悉阿明已婚事實與花花的身分。法官認定,小珊明知阿明婚姻狀況仍長期介入,行為已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
法院審酌雙方言詞與證據後,認定小珊的行為已對花花造成實質傷害,雖求償金額為50萬元,最終酌情判賠3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強調配偶權受憲法保障,不得任意侵害。判決結果仍可提起上訴。
EBC東森小教室-配偶權
根據《立法院》的資料,《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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