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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少女!喊「我太大進不去」下場慘了

發佈時間2025.07.19 23:3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07.20 00:00 臺北時間

南投一名19歲陳姓男子,與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發展交往關係,期間陳男多次前往雲林,在女童家中涉嫌在未經同意下對其猥褻。案件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

南投一名19歲陳姓男子,與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發展交往關係,期間陳男多次前往雲林,在女童家中涉嫌在未經同意下對其猥褻。案件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陳男被依三項加重強制猥褻罪及一項加重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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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女童於2023年4月15日在Instagram認識,並且成為男女朋友,同年6月28日陳男前往女童家中,將手伸進女童衣服內撫摸其胸部。7月4日又再次於女童父母房間,女童明確表示「不要」,多次表達拒絕並試圖離開,陳男仍強壓在女童身上,以手指強制進行性行為。

7月10日中午,陳姓男子再度前往女童住處,進行第三次性侵,行為從未中止。事後,女童的父親察覺女兒對擁抱、親吻出現閃避反應,原本以為只是女兒長大了,進一步關心詢問後,才驚覺女兒疑似遭到性侵,隨即報警處理。

在庭訊過程中,陳男坦承部分行為,惟對性侵部分則辯稱僅為未遂。然而,檢方出示雙方在Instagram上的對話紀錄,陳男內容顯示女童曾多次明確表達拒絕,「我不要做愛」、「我一直說不要」、「我就不想,而且你答應我,不會強迫我」,陳男竟回覆「昨天為什麼我進不去?我太大」,已顯示此行為女童意願。

法官審酌後認為,女童在調查過程中的陳述前後一致,細節部分也與陳姓被告於警詢時的供述及雙方對話內容相互吻合,判斷其說法並非一般孩童能虛構,應為實際經歷。考量陳男犯案時僅19歲,無前科紀錄,且當時與女童有交往關係,犯行係一時失慮所致,法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刑度。

法院認定陳男涉及三項加重強制猥褻罪與一項加重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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