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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父酒駕害兒遭吊牌 他怒告監理站逆轉勝

發佈時間2025.07.20 20:4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1 00:32 臺北時間

苗栗一名男子因父親酒駕使用其名下車輛,遭監理機關吊扣車牌兩年,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處分、車主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苗栗一名廖姓男子,因父親借用其車外出還酒駕,導致自己名下車輛遭監理機關吊扣車牌長達2年,不甘無辜受罰的他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認定「車主不等於酒駕人」,裁定撤銷處分、判決廖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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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於2024年10月,當時廖男的父親駕駛他的車行經苗栗縣公館鄉,遭警方攔查發現酒測值達0.17mg/L,已達成酒駕事實。新竹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對車主廖男處以吊扣牌照2年的行政處分。

然而,廖男強調自己長居台中,對父親酒駕一事完全不知情,該車原作為祖母代步使用,車牌遭扣對日常生活造成極大不便,因此決定提起訴訟。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支持廖男主張,認為僅因身為車主即被懲罰,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與處罰對象的法律界限。

根據《法源法律網》資料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原本立法目的,是針對實際酒駕駕駛人施加懲罰,而非將「車主」視為保證人一併究責。若車主未實際駕駛、也未知情,便不應因他人違規行為遭受吊扣車牌的處分,否則將違反「處罰法定原則」。

若法院能證明車主「明知」駕駛人有酒駕風險卻仍將車輛交付,才可能觸及《道交條例》第35條第7項的相關罰則。但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廖男知情或有共同故意,監理機關亦無法舉證支持,因此判決撤銷處分,廖男無須負責。

此外,廖男也主張因車牌遭扣導致車輛閒置損壞,加上期間須自行租車代步,向監理所求償每月5000元租金及維修費。不過法院認為該部分不屬本案行政訴訟審理範圍,故駁回此一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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