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27歲王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女性網友,然而在邀請對方到住處看電影時,竟產生不軌的心思,趁機性侵對方。對此,士林地方法院也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對此案做出判決。
王男邀請女性網友,至其位於台北市的住處觀賞電影。(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於2024年9月26日,王男當日下午邀請女性網友至其位於台北市的住處觀賞電影,當晚6時許,在女網友已明確口頭拒絕,並且有閃躲行為的情況下,王男仍強行撫摸其胸部與私密處,並脫去其褲子侵犯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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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該名女網友報警處理,案件由士林警方受理並移送檢方偵辦。而審理期間,王男坦承犯行,表示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惟法院三度安排調解,該名女網友均未出席。法院指出,儘管王男犯後態度尚稱悔悟,但其對他人性自主權益欠缺尊重,難以認定其素行良好。
女網友已明確口頭拒絕,並且有閃躲行為的情況下,王男仍強行撫摸其身體及私密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過法院也指出,王男案發後曾與該名女網友及其友人一同前往新北市八里夜遊,該名女網友當時並無異常行為表現,因此認定本案並非預謀犯案,且王男主動承認犯罪、試圖和解,依《刑法》第59條酌情減輕其刑。
事後該名女網友報警處理,案件由士林警方受理並移送檢方偵辦。(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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