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帶孩子去溜滑梯玩耍,卻意外看到限制級場面!高雄鳳山一名家長日前帶著孩子到兒童遊戲區,竟驚見一對男女在溜滑梯下方當眾脫褲、進行親密行為,嚇得家長趕緊將孩子帶走並報警。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確有「公然猥褻」犯行,判處男子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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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確有「公然猥褻」犯行,判處男子拘役40日。(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判決指出,72歲被告蔡男與67歲女子去年8月24日下午約3點,在高雄市鳳山某兒童遊戲區,明知該地為不特定人得以看見之公共空間,仍在溜滑梯下方脫去褲子,互相撫摸下體,甚至進一步做出性交動作。
根據證詞,當時一名家長帶著孩子準備玩溜滑梯,卻突然目睹兩人「活春宮」場景。他先安撫孩子、帶離現場,隨即報警,「他們沒有穿褲子,當時阿公躺在下面,阿嬤坐在阿公的上面」。警方趕到後將兩人帶回偵辦。
警方趕到後將兩人帶回偵辦。(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庭審中,蔡男始終否認犯行,聲稱只是給女子食物,並未進行性交易;他辯解自己只是因孩子在玩,所以才躺進溜滑梯裡面休息。然而,女子在警方詢問時卻坦承,蔡男確實脫下褲子,並要求她也照做,雙方雖未能完成性交,但性器官確實有碰觸。
法院審酌證人梁姓家長所拍攝的照片,清楚可見一名男子平躺、女子跨坐於其上方,動作與性交相符;加上證人與兩被告並無私怨,不可能冒偽證風險隨意誣陷,因而採信其說法。最終,法官認為兩人確實有公然猥褻行為。
法官指出,兒童遊戲區本應是孩子安全遊樂的空間,但兩名成年人卻選擇在光天化日之下於溜滑梯下方脫褲裸露,影響孩童身心發展,嚴重破壞社會風氣。最終依《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判處男子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每日折算新台幣1000元。
最終依《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判處男子拘役40日。(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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