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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判柯文哲7千萬交保 若犯這點馬上抓回去

發佈時間2025.09.05 14:3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09.05 15:00 臺北時間

柯文哲遭羈押8個月後,北院裁定7,000萬元交保,應曉薇3,000萬元交保。法院指出關鍵證人已完成詰問,串證風險降低,改以高額保金、限制出境及電子腳鐐監控替代羈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歷經長達8個月的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5日裁定柯以7,000萬元、共同被告應曉薇以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8個月,同時配戴電子腳鐐接受監控。此一重磅裁定,代表法院認為關鍵證據已獲保全,羈押必要性降低,詳盡理由也隨之曝光。

北院裁定指出,柯文哲與應曉薇若以自己名義繳納保證金,即可停止羈押,但必須遵守多項限制。包括兩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騷擾或探詢案情,並自交保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同時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指定在左腳配戴電子腳鐐,並持專用手機。法院強調,若違反限制,隨時可能再度收押。

本案自今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延長至8月。法院指出,檢方指控柯、應兩人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起初確有羈押理由。但經過密集審理,與柯涉案部分相關的重要證人彭振聲已於9月2日完成交互詰問,應曉薇部分的證人陳佳敏、王尊侃也已在8月26日完成作證。

法院認為,關鍵證據已獲相當程度保全,兩人繼續滅證或串供的可能性已大幅降低。即便尚有其他證人未到庭,這些人多已在偵查中具結作證,證言內容留存於卷宗,不能僅因「還有人未作證」就推定仍需羈押。

但檢方反對,主張尚有證人未完成詰問,因此不宜讓柯、應交保。但北院合議庭指出,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最嚴厲的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僅以「尚有證人未出庭」作為羈押理由,恐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對質詰問權,難以成立。

至於尚未到案的證人許芷瑜,法院認為相關情節已有其他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補強,且許已遭檢方通緝,能否緝獲未定,並不足以作為繼續羈押柯、應的正當理由。

北院合議庭綜合判斷後認為,柯、應兩人以7,000萬元與3,000萬元的高額保證金,加上限制住居、禁止與同案人聯繫,以及電子監控,已能對被告形成足夠的心理壓力與拘束力,足以替代羈押,若兩人在交保後違反規範,法院得隨時撤銷保釋並再度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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