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女子在高速公路上與好友發生爭執,她一氣之下竟下車在國道上行走,後方計程車閃避不及當場撞上,如今判決出爐,王女因《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王女在2024年的2月19日,搭乘友人駕駛的小客車,途經國道1號北上11.4公里時,與友人發生爭執,友人將小客車停靠在路肩後,王女憤怒下車走進內側車道,再走回外側車道,行駛在外側車道的計程車煞車不及,與王女發生碰撞。周姓計程車駕駛連忙報警處理,讓這起離譜的車禍曝光。
王女供稱自己當時喝醉酒,並不知道自己在高速公路上,但法官認為王女對當日情形都可以清楚描述,還可以跟駕駛爭吵,可見當時意識清楚,與「喝醉酒」的描述不符合,並未採信。
法院認為王女明知高速公路僅供汽車行駛,且道路上車輛往來頻繁、時速均已達時速100公里,仍逕自在車道間穿梭,符合《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不過周男報警後王女在現場坦承肇事,符合自首條件,後續坦承犯行,最終判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至於友人所涉的公共危險與過失傷害罪、周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均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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