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慣犯孫姓男子,2023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吳姓男同志,相約到租屋處發生性行為,並提供安非他命共同吸食助興。2人原本打算等待另一名謝姓友人前來玩3P,不料吳男喊累轉身休息,卻突然暴斃。台北地院國民法官認為孫男提供毒品時,難以預見吳男會因此喪命,因此僅依轉讓禁藥罪判刑3年6月。但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改認定孫男行為涉及「過失致死」,合併量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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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判決與起訴內容,案發在2023年1月,孫男任職餐飲服務業,透過交友軟體與吳姓男網友相約,晚間10時許於孫男位於臺北市汀州路的租屋處碰面。會合後,孫男拿出安非他命供雙方吸食助興,2人發生性行為;其間吳姓男網友又聯繫謝男欲加入。吳男隨後表示疲倦想短暫休息,請孫男外出接人。孫男與謝男於深夜返家時,發現吳男叫喚無反應、已無呼吸心跳,在翌日凌晨1時許送醫,仍宣告不治。
檢方起訴時以「轉讓禁藥致人於死罪」(法定刑7年以上)追訴,主張吳男的死亡與孫男供毒具有因果關聯。一審臺北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孫男提供毒品的數量不大,且吳姓男網友體能條件良好,難謂孫男在轉讓時已有足以預見死亡的高度可能,因此不以加重結果犯論處,改依較輕之「轉讓禁藥罪」判處3年6月徒刑。檢辯不服,上訴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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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酌全案後,雖與一審相同,未採檢方「轉讓禁藥致死」的結果加重罪名,但進一步指出,孫男供毒並與被害人共同施用,已提高被害人處於危害生命之風險;其後即便發現對方長時間未醒,處置作為仍有遲滯,最終發生死亡結果,構成過失致人於死。故除維持「轉讓禁藥罪」外,再就「過失致人於死罪」另行論處,兩罪合併執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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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有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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